标准答案: D 救济途径只能事后弥补,对权利保障无济于事
参考资料:
救济是指对权利侵害行为加以阻止、矫正、责令赔偿的行为,是一种赋予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诉诸法庭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救的权利。救济途径的存在对权利的保障具有重大意义,没有救济,权利也无从谈起。
(一)救济是实现权利有效保护的必然要求
现代法治社会中,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需要满足“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完整性要求对权利保护必须有一定的广度,即应尽可能的将涉及公民重大利益的权利纳入保护范围。有效性则要求权利保护能落到实处,而非仅停留在纸面上。如果不存在救济制度,公民权利就只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关于公民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就如同猛虎失去了牙齿。即使相关规定十分完整,也不能满足权利保护的有效性要求。
(二)救济是对个人权利的受损补救
一个人的权利往往意味着他人要为此承担义务,这种义务既包含着不予干涉的消极义务,也包含着主动履行的积极义务。无论是哪种义务,都可能因为义务人的不配合或故意侵害导致权利的落空。而权利的存在对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甚至是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当个人的权利被否定或受到损害时,应当能通过一个权威的公共裁判机构获得救济,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私力性质的救济,从而使权利得以恢复或者损失得以弥补。
(三)救济途径的存在保障了个人的主体独立性
个人之所以可以拥有主体的独立性,就在于他拥有一系列权利,拥有自主决定做什么或者不做什么并因此获益的自由。只有个人权利完整,个人的主体性和完整性才有保障。因此,对个人权利的侵害在某种程度上说也是对个人人格独立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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