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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