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加强制度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对党员实行从严教育、管理、监督,建设高素质党员队伍,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市、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论述为指导,认真落实党章规定,贯彻中央、省、市区委有关会议及文件要求,以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主线,解决党员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教育系统党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党组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为建设教育强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综合衡量评价党员,深入核实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不蓄意整人、不卡比例、不定指标、不搞末位淘汰,做到处置工作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二)严格程序,民主公开。严格执行中组发〔2014〕21号和冀办字【2015】40号文件明确规定的处置不合格党员程序,充分发挥党员大会、支委会、基层党委的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提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公信度。
(三)教育为主,强化帮扶。立足教育转化,把强化党员党性意识、宗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贯穿始终,将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与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结合起来,通过结对帮扶、思想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处置对象的教育转化和思想工作。
三、方法步骤
(一)动员学习阶段(8月20日至9月5日)
1、制定方案。党支部按照开平区教育委员会《实施方案》精神,制定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制定符合我支部实际的实施方案。
2、动员部署。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宣传上级有关精神,对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行部署,积极引导广大党员参与活动。
3、学习教育。党支部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自学、专题讨论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全体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内容及中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使广大党员提高认识、端正思想、掌握相关政策。
(二)排查摸底阶段(9月6日至11月6日)
1、排查清理。
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六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清理党费交纳情况和组织生活参与情况;清理党员鼓动、参与群体性事件和越级访情况;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清理党员违法违纪等情况。通过“六清理”,重点掌握以下四方面情况: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党组织虽能联系,但本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教育实践活动中民主评议为“差”的党员;对照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有其它明显不合格党员表现的党员。
对照党员花名册和党员档案,调阅党支部或党小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台账,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作用发挥情况,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情况,综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民主评议情况,逐人核实存在问题党员情况,由党支部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报局党委备案。
2、党员登记。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支部集中开展一次党员登记工作,进一步理顺党员党组织关系,建立完善党员基本信息管理库。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能够讲明失联原因,对问题认识态度端正,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且经组织核实无不良反应的,补齐应交党费后予以登记。予以登记党员填写《恢复联系党员登记表》后,纳入正常管理序列。属组织原因造成党员长期失去联系的,要尽快整顿基层党组织,确保每名党员过上正常组织生活。
本人虽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但对问题认识态度不端正或有不良反应的,暂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限期改正或劝退方式处置。
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不予登记,纳入不合格党员处置范围,按自行脱党除名方式处置。
上述登记、暂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意见,由支委会研究提出,报局党委审批。
(三)组织处置阶段(11月7日至12月7日)
1、初步认定。召开支委会,对查找到的长期失去联系党员中未予登记党员情况,以及调查核实的存在问题党员情况,结合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提出不合格党员初步认定名单,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2、调查取证。对初步认定不合格的党员,由局党委派人,联合支委会成员、党员和群众代表组成调查组,通过找其本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察了解、调查取证,做好谈话笔录,形成调查报告。
3、提出处置意见。根据初步认定和调查取证情况,由支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对初步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有继续留在党内意愿、愿意接受教育的,应当提出限期改正的处置意见,限期改正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拒不认识错误或拒绝组织帮助的,应当作出劝其退党的处置意见,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本人有明确态度,不愿继续留在党内的,应当作出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的处置意见。
提出初步处置意见的支委会,局党委须派人参加。
4、基层党委预审。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局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上报区委组织部预审。
5、支部大会表决。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逐一投票表决。召开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通过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决议。
6、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局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区委组织部审查批准。
7、宣布处置结果。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送达被处置党员本人签署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宣布。被处置党员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决定的执行。
(四)帮扶教育阶段(12月8日至12月25日)
1、落实帮教措施。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委有关人员和党支部书记与他们逐人深入谈话,讲明组织意图和期望要求;党支部明确专人结对帮扶,实施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针对帮扶对象的思想工作实际,强化教育引导。
对限期改正期满的党员,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经组织审定后,认定为合格的,填写《限期改正期满党员登记表》,纳入正常管理序列;认定仍不合格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2、做好思想工作。对被劝退、除名的,党支部认真做好其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四、注意事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充分认识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准确把握形势任务和政策要求,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支部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学校抽调精干力量全程参与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以严谨细致的作风推动工作开展。
(二)把握政策界限。工作中要把握好五方面政策界限:一是把违纪党员与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对不合格党员不能用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置,对违纪党员不能用组织处置代替纪律处分;二是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与丧失党性立场,反对或抵制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三是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与党员本人主观上不愿参加党的活动、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四是把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所限造成工作上的损失或失误,与本人思想品质不好,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区别开来;五是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与组织观念淡薄、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三)强化责任追究。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及时请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加强正面宣传,防止炒作。对于借机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权利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做好立卷归档。建立健全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档案。党支部研究讨论不合格党员处置情况,详实记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处置决定归入个人人事(党员)档案;民主评议资料、调查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及时交区党委保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结束后,要依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党员信息库。
唐山市孩儿屯小学党支部
2015年9月
上一篇:穿越秋天的思念
下一篇:处理课堂教学突发事件五个诀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