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名词解释): 厂长(经理)负责制(Responsi-bility System of Factory Director orManager)
由厂长(经理)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对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的制度。我国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有利于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统一的、强有力的、高效率的经营管理系统,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有利于建立科学的、严格的经营责任制。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建立以厂长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厂长在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厂长在领导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职权主要是:
(1)决定或报请审批企业各项计划;
(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
(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4)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
(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清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6)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级行政领导干部。
同时,厂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必须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厂长职责。厂长应当保证完成国家计划,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应当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合同要求,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企业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厂长应当不断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厂长在领导企业完成计划、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和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因工作过失给企业和国家造成较大损失的, 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致使企业的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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