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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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章程核准与监督
第十一条全国学联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单位(不包含主席团单位)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它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草案(或修订案)由所在省份的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十二条 章程报送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核准稿;
(三)对章程起草(修订)程序和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三条核准单位应当对章程核准稿的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以及起草(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核准单位应当自收到核准申请1个月内完成审查。涉及对核准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三)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四)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