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利人要求删除其认为侵权的内容,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的书面通知不必包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问题描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第十六条中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想转载该文章注明出处:强国说学习-qiangguoshuo.com
最佳答案:
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