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赵鑫(男46岁)、王丽(女41岁)夫妇,有一个10岁的孩子,他们身体和经济条件都很好,热心公益事业,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现在他们希望收养一名地震后失去父母的孤儿。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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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与黄某原是夫妻。1997年4月,王某因违法犯罪,被判刑3年,双方所生男孩由黄某抚养。在王某服刑期间,由于黄某生活困难,黄某自作主张将孩子送给姜某收养。姜某领养男孩后,为他更改了姓名,迁了户口。王某服刑期满后,几番周折找到收养人姜某,多次要求领回男孩,未成。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关于此案,以下正确的认识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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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养具有如下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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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大纲与刘丽丽于1972年结婚,婚后无子。1980年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张强。2001年3月,张大纲与刘丽丽协议离婚,张强与刘丽丽一起生活。2002年张大纲与陈小花再婚。2004年1月张大纲、陈小花夫妇遇到车祸。陈小花死亡,张大纲严重致残生活不能自理并且经济困难、失去了生活来源。下列正确的的认识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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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0年,阮中怀夫妇与邻村的胡进夫妇达成了收养协议,将儿于阮星(6岁)送给胡进夫妇收养。阮星被收养后,改名胡星,受到养父母一家宠爱,并与生父母时有往来。1996年,胡星因逃学,胡进气愤不过,打了他一个耳光,胡星赌气回到阮家。后胡进夫妇多次到阮家找胡星,要领他回家,而胡星坚决不回,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阮中怀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胡进夫妇经过考虑,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阮中怀夫妇补偿他们在6年间支付的抚养费1.2万元。阮中怀夫妇却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系胡进夫妇的虐待行为所致,因而不能付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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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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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汤万仁与刘小飞原为夫妻关系。1992年5月2日,双方决定共同收养一名弃婴,并依法办理了登记,起名为汤强(后改为刘强)。由于汤常年出外打工,刘强一直与刘小飞的母亲刘玉梅生活。1995年3月,汤万仁与刘小飞协议离婚。双方商订刘强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同年8月,刘小飞与徐大刚结婚,刘强仍与刘玉梅共同生活,刘小飞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1998年12月,刘小飞死亡。汤万仁与徐大刚都不愿承担抚养刘强的责任。1999年4月6日,汤万仁与刘玉梅协商,以一次性给付5000元为条件,解除与刘强的收养关系。10日后,刘玉梅认为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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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哪些条件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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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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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养终止的效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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