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29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A.胡伯 B.巴托鲁斯 C.杜摩兰 D.萨维尼
2.国际私法创立于(C)。
A.法国 B.英国 C.意大利 D.中国
3.以国内立法的方式系统规定冲突规范,适于(A)。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4.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5.萨维尼在他发表的(A)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6.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7.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B )。
A.国际礼让说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8.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系属”部分是(C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9.国际私法产生时是以(C)的形式出现的。
A.成文法 B.判例法 C.学说法 D.惯例法
10.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巴托鲁斯 B.杜摩兰 C.戴西 D.库克
11.我国北洋军阀政府在1918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C)。
A.《民法施行法》 B.《中国国际私法》 C.《法律适用条例》 D.《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
12.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3.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B)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4.(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15.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1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17.(D)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A.时际法律冲突 B.人际法律冲突 C.静态法律冲突 D.区际法律冲突
18.大陆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A)原则。
A.本国法 B.住所地法 C.惯常居所地法 D.居所地法
19.《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的规定。
A.识别 B.反致 C.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20.意思自治原则是(D)提出来的。
A.格劳秀斯 B.胡伯 C.奥斯汀 D.杜摩兰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AB)
A.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 B.通过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调整 C.通过制定程序规范间接调整 D.通过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调整
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E)
A.当事人提供 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C.该国驻我国的是.领馆提供 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4.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ABCDE )。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D.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
E.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5.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6.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结果选择说 D.政府利益分析说
7.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BC)。
A.比尔 B.萨维尼 C.毕叶 D.贝斯特里基
8.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D)。
A.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9.下列情况应当适用我国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AD )
A.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日本人与一美国人的侵权行为之诉 B.为继承父母留在新加坡的房产而起诉的案件 C.美国一夫妇在中国收养儿童 D.日商投资设立的电器公司与中美合资的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
10.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CD)。
A.萨维尼 B.孟西尼 C.戴西 D.库克
11.实践中(BD)完全接受反致和转致。
A.德国 B.奥地利 C.英国 D.中国台湾地区
12.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ABC)。
A.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B.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 C.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 D.一国的法域出现变化
13.以下选项属于单边冲突规范的有(BD)。
A.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4.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ABCD)。
A.冲突规范 B.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15.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有(BD)
A.萨维尼 B.杜摩兰 C.戴西 D.达让特莱
16.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ABCD)。
A.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B.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C.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D.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17.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8.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法院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
A.由当事人提供 B.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C.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提供 D.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
19.广义的反致包括(BCD)。
A.循环反致 B.间接反致 C.狭义反致 D.转致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BD)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A.任意性 B.强制性 C.规范性 D.禁止性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2.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答: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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