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是指由不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有关主体的责任。
2.医疗侵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由于过失实施了不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的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或其他损害,且该医疗侵权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或其他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医疗注意义务:是指因为患者在因医疗事故受到损伤后如需治疗方能消除损害的,而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尚未进行治疗或未治疗完毕的,产生的后续治疗及费用的问题。
4.后续治疗费用:是指患者对自己有关信息知悉、获取的权利。患者的知情权主要包括患者对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方面信息的知悉了解权利.
5.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因过失,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无论有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其他损害,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方式的侵权责任。
6.医疗主观过错:是指医疗主观过失,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主观过错。
简答:
1、哪些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2、判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医疗因果关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1)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当事人主观臆造的; (2)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医疗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的损害结果。
3、当患者的平等医疗保健权受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侵权,遭受损害时,如何寻求救济? 答:
(1)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对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医疗机构的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处罚;
(3)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侵犯患者平等医疗保健权造成患者重大损害,构成犯罪的,还可以依法追究医务人员或其他责任主体的刑事责任主。
1、案例分析:2009年8月21日,陆某不小心从高处摔落,遂到市胸科医院进行检查。但由于胸科医院医生的疏忽,没有检查出陆某第11节胸椎骨折的实际病情。2009年10月6日,陆某又到该市中心医院检查,市中心医院诊断陆某为“胸椎11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陆某认为是由于某种原因市胸科医院的漏诊、误诊,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治疗胸椎骨折,才造成了自己终身残疾。2010年7月3日,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胸科医院赔偿交通费、医院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和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而被告市胸科医院辩称:陆某诉讼期间,一直未能提供在该院就诊过的证据,因此陆某的损害后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有哪些不足?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中哪些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哪些问题?请结合你的工作实际加以说明。 答:
(1)此案例中,陆某举证时不足之处;陆某未能提供曾经在市胸科医院接受治疗的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因此无法确认其损害是否是由于市胸科医院的诊疗行为所致,更无法确定市胸科医院的行为在陆某身体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
(2)医疗事故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只在《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情况下适用。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从此案例中,患方在收集和取得证据方面应注意下列问题:1.应争取尽早封存病历。当患者一方怀疑有医疗事故的可能时,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
2.要注意收集证人证言。当患者一方怀疑治疗问题,而且医疗单位有可能否认的,要注意记录当时在场或了解情况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既可以在当时,也可以事后获取他们的证人证言;
3.要注意其他证据的收集。如怀疑病人的不良情况是由于输血、输液、注射等所导致时,患者一方可以立即要求对现场的有关实物进行封存。
2、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不久,王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市人民医院作为被告起诉至当地基层法院。原告称该医院引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市人民医院作为心脏起搏器的购入者和植入者,未对质量进行必要的审查,由于被告的过错,对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另,法院审理查明,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公司系有正式注册信息的“皮包公司”。试根据上述案例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请问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是什么归责原则? (3)此案例中,医院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
(1)此案医疗过程中医院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医院承担赔偿责任,适用医疗无过错责任原则;
(3)此案例中,市人民医院为王先生植入了有缺陷的心脏起搏器并造成了王先生的损害,若追究医院的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本案中医疗产品的生产公司有相应的注册信息,医疗在购进心脏起搏器时并没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直接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的。但由于本案中医院无法指明心脏起搏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此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医院有无医疗过错都应对王先生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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