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作业1
一、填空题
1、夏、殷商、西周2、天命、天罚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莫非王土、莫非王臣
二、单项选择题
1、A2、B3、C4、A5、B
三、名词解释
1、周礼: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由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厘订成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这就是所说的礼或周礼。
2、“亲亲”、“尊尊”: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不得僭越。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
3、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上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与刑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4、“以德配天”:是西周统治者为了使统治合法化提出的一种学说,认为天命是有的,“惟命是天常”,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有德者才能承受天命,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四、论述题
试论述周公明德慎罚思想的内容及意义?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西周统治者在思想上仍利用神权作为统治人民的精神武器。基于殷商灭亡的教训,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他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的人才可承受天命。⑷周公以德配天说的提出有重大意义:①它解释了周灭商的原因和周的统治权的来源;②它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明德慎罚是以德配天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周公吸取殷商的教训后得出来的。①周公的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对统治者而言,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对统治人民而言,要重视人民的力量,宽以待民,使民心归服。②慎罚是明德在刑事法律原则和政策上的体现,包括: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主张刑罚适中。
五、材料分析
商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就是商王。他直接控制着土地、奴隶和军队,对国家的一切政务有权做出决定,甲骨文和青铜铭文中所说的王命、王令,就是商王对重大事件做出决定的书面文件。因此,王的命令即为法律,是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尚书》记载的《汤誓》篇,就是商汤发布的动员令。他宣布“有夏多罪,天命殛之”的讨伐命令;在伐桀胜利后发布的《汤诰》中要求臣民必须“各尔守典”,遵守常法。在《伊训》篇中,又说到要制定“官刑”以警戒百官,凡犯有狂舞、酣歌、殉于货色、经常狩猎、侮圣言、逆忠直等“三风十愆”罪者,必须给予惩处。此外还有王“令”的出现,其法律效力也等同誓、诰、训。可见,商王的一切命令都是国家活动的准则,已经具备了法律的最高权威。当然,就立法的整体意义而言,它仍然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夏朝国家形成初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古籍的有关记载虽然很多,但全属后人的追忆或传说,其中不乏可信资料,但很难准确说明夏朝法制的情况。据有关文献记载,其法律形式主要有王命、习惯法。王命。夏王是夏奴隶主贵族的总代表,王的命令就是法律,是夏朝的重要的法律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例如,《尚书.甘誓》记载:“有扈氏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天用剿绝其命。”就是夏启讨伐有扈氏的总动员令。夏朝有奉天罚罪的法制观,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禹不传贤而传其子,破坏了“禅让”制,传说中曾经作为继承者候选人的益对此不服,起兵反对,为启所杀。当时的氏族首领有扈氏也反对启,启与有扈氏“大战于甘”。启在誓师大会上发表《甘誓》,宣布有扈氏的罪状是“威侮五行”,所以“天用剿绝其命”。而启与有扈氏的战争,是为了“恭行天之罚”。“五行”,是指金、木、水、火、土五星,泛称天象,“威侮五行”即不敬上天,算是最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最严厉的惩罚。习惯法。夏代建立之初,习惯法成为当时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夏朝统治者将传袭已久的有利于统治的原始习惯加以筛选补充,把原始社会的祭祀鬼神的“礼”,改造成为适合其统治的习惯法律。夏朝习惯法统治方式是中国国家产生以来最为简陋的统治方式。这种统治方式的落后性是由生产力水平低下以及立法技术的落后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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