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文库【劳动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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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案例分析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参考教材p82第一段)
2、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教材P83第二段)
3、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1) 参考教材p87第五-六段;
(2) 参考教材p82
(3) 参考《劳动法参考资料》p46-49
第三部分
一、 单项选择题:
1、C 2.B 3. C 4.A 5.C 6.D 7.D 8.D 9.D 10.A
二、多项选择题:
1、CDE 2.BCDE 3.ABCD 4.CDE 5.CDE 6.ABCE 7.ABCDE 8.CDE
9.ABCD 10.BCD
一、 填空题:
1、19 2、60天 3、职业介绍服务 4、货币 按月 5、90日 180日
6、劳动行政 7、工会委员会 8、行政 工会
二、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间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3、职工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的一种训练方式。
4、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5、行政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施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引起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给予的行政制裁。
五、简答题
1、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1)宪法。(2)法律和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4)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5)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6)国际法律文件。(7)国际惯例。
2、简述社会保险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1)基本保障性。(2)国家强制性。(3)互助互济性。(4)主体特定性。(5)待遇的差别性。(6)补偿性。(7)社会福利性。
六、论述题(10分)
试述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在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法律关系之后,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即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其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
3、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因此说,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七、案例分析题
1、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0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2001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如果没有完成承包基数,公司将不发包括基本工资之内所有的工资待遇。谢河从2001年至2001年6月均未完成承包基数,结果未领到一分工资。谢河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遭到公司拒绝。谢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1)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是否合法?为什么?
医药公司不计发谢河的工资不合法。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谢河虽然没有能够完成承包任务,但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医药公司应按一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谢河工资。
(2)应如何处理本案?
医药公司应补发谢河2月至6月欠发的工资,并纠正医药公司与职工的霸王合同条款。
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同年10月6日,女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红的工资。周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该厂规章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厂制定的劳动规章不合法。《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第8条规定:"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企业劳动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冲突,该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中的特殊产假制度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虽然该规章的制定征求了过半数职工的意见,但不能因此使企业规章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2)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由该服装厂补发周红停发的工资;周红享有国家规定产假期限即90天。因周红生育双胞胎,产假应当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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