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课程第四次形成性考核
一、问答题:
1、 执行的概念和条件。
2、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哪些?
3、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
4、 如何执行动产?
5、 涉港澳民事案件的范围?
6、 涉外民事诉讼审理的基本原则?
二、案例分析题:
1、北京实达公司与太原发电厂在太原市订立购销汽轮发电机组合同。合同约定:由北京实达公司提供给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合同签订后,北京实达公司当天下午又在太原与唐山邮电局机总厂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唐山电机总厂供给北京实达公司汽轮发电机组一套,安装调试地为太原发电厂。汽轮发电机安装完毕且投入运营后,因太原发电厂进行改制,迟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实达公司付款,致使北京实达公司也未能向唐山电机总厂付款。于是,唐山电机总厂向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将北京实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将太原发电厂列为本案第三人。
试分析:
(1)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2)太原发电厂能否成为本案第三人?为什么?
2、张军与杨秀1990年结婚。婚后不久张军即赴美学习并留美工作。2000年初,杨秀以张军长期滞留国外、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自己所驻地的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起诉,要与张军离婚。青岛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张军,要求张军自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次日起15日内起脚答辩状及其副本。期满,张军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准予双方离婚的判决。判决书写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的第4天,青岛市A区人民法院院长在抽查法律文书时,发现该案在审判程序上有重大失误。
请问:该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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