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
三个要点:①只要开采,不论内外都要纳税。
②不论销售或自用,都要纳税。
③进口应税资源,不纳税。
(一)税目、税额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税。
2、天然气。专门开采的天然气和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征税;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煤矿天然气具偶然性,同理于出纳长款不征营业税。)
3、煤炭。原煤征税;洗煤、选煤等不征税(但它们耗用的原煤要征税,按折算比)。联系增值税:民用、非民用,增值税都是13%。
4、盐。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可将其精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三)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因为不能再用,同理于小汽车碰撞实验不做视同销售。)
2、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
3、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
——以上两个与去年不同,以今年的为准。
(四)纳税地点(掌握)
1、跨省开采,在开采地纳税,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财税法规专题》
辅导资料(9)
个人所得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习惯性居住地。指所有客观原因消除后,所要回到的地方。)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2、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负有无限纳税义务。1年指一个纳税年度(不是对月的一年),不扣减临时离境天数 (一次不超过30天,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 。
3、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负有限纳税义务。
4、 2000年1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二)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的支付地并不是同一概念,有时两者是一致的,有时却是不相同的。
(三)应税所得的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或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薪金:随工资发放的;补贴:国务院给予的补贴,住房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所得(了解)
3、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掌握)
4、劳务报酬所得(掌握)
指独立从事非雇佣的劳务所得。
例如.会计。专职会计:计薪金所得;兼职会计:计劳务报酬所得。
审稿。区别于稿酬所得。本出版社专职:计薪金所得;外社兼职:计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为稿酬所得。
(2)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
(3)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
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著作权使用权:区别于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不扣除费用。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先。
10、偶然所得
不扣除费用。
(四)税率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按5%—35%征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月收入减除800元。
(2)个体工商户(了解)
个人独资企业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投资者:有协议规定的,按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没有约定的,平均计算。先分配,再征税。
(3)承包承租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按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8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费用。
2、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
(1)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800元基础上,再减除3200元。
(2)适用: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专家(不是外籍人员);
-外派人员;
例如.-三资企业的中方雇员,月扣除800元。
-国内企业的非专家外籍人员,月扣除800元。
-外国人承包中国企业,月扣除800元。
3、每次收入确定
劳务报酬的每次收入确定:
(1)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稿酬所得每次收入确定:
(1)作品再版,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
(2)连载收入,以连载完成后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
(3)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的稿酬,应与以前出版时取得的合并为一次。(对比(1))
特许权使用费:
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笔支付的,也要并为一次。
4、其它规定
个人所得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掌握)
速算扣除数记前五级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了解)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两种方法:
—查账征税
(1)投资者的扣除标准按“工资、薪金所得”标准确定。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按标准在税前扣除,参照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确定。
(3)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生活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难以划分的,全部视为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核定征收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注意第八篇笔记强调的区别。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掌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几个特殊问题
1、★对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计算征税。
原则上不再减除费用,全额纳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的计算征税。
不再减除费用,不再按居住天数划分计算。例外:兼任外国企业在华机构职务,但不实际履行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的月份奖金,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的收入。
3、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
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所得÷12,计算实际应纳税款,多退少补。
4、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工资、薪金”合并后计征所得税。
5、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1)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
(2)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
6、在涉外企业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分别支付的,采取由雇佣单位扣除费用的方法,计算所得税。
(3)纳税义务人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员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可扣费用,不合理的不能扣)
7、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内外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内外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8、两个以上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各自应纳税款。
9、退职费收入
(1)符合《国务院……》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工资标准划分月份,最高不超过6个月的。
10、年薪制
(八)税收优惠
1、免征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等,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教文卫等奖金。(例如.北京市科委)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两院院士的特殊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救济金only个人生活困难补助!)
(5)保险赔款。
(6)见义勇为奖金。
(7)按规定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超过规定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2、暂免征
(1)个人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考过)
(九)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熟悉计算)
1、先分国,这分项;
2、按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
3、扣除限额不得交叉使用。
(十)纳税申报及缴纳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分笔取得一次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取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2、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关税7天,契税10天)
3、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代扣代缴义务人
(1)工资、薪金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
(4)稿酬所得;(区别自行申报的③)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偶然所得;
(10)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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