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全)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1答案
一、 选择题
1、D2、BC3、ABCD4、A
二、 简答题
1、答:(一)事实要素,齐全完备;(二)关键情节,具体叙写;(三)因果关系,交代清楚;(四)争执焦点,抓准记清;(五)财务数量,记叙确切;(六)叙述事实,平实有序。
2、答: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受理刑事案件的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报请领导审查批准是否立案法律文书。
功能:它是公安机关内部审批案件使用的一种书面报告。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即成为公安机关对该案件侦查的依据。它的功能有两点:一是依法确认案件成立,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文字凭据;二是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因为立案报告书对案情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并提出了侦查计划,指导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3、呈请拘留报告是指公安机关依法拘留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填写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法律文书。该文书领导批准,即可签发拘留证,它是签发拘留证的依据。该文书属于呈请拘留的法律文书。
三、 文书写作
领
导
批
示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拘字(2000)?号
李某,男,1971年10月20日生,汉族,原籍××省××县,住××县××乡××村,职业,农民。
简历:××年至××年在××乡××村小学读书;
××年至××乡××中学读书;
××年在××工厂打工,因与他人打架被拘留10天;
××年至今,在××村务农。
拘留的事实和依据:2000年1月31日夜,××县××村女村民叶某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对李××进行了监视。
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右食指的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蓝布男西服长裤,裤脚上血迹与死者叶某血型相同。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刑警队
承办人:王××,李××
2000年2月3日
2、××市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2001]20号
犯罪嫌疑人孙××,男,28岁,汉族,小学文化,××市××厂工人,住×路×号。
违法犯罪经历:1989年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999年9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依法逮捕,现关押在××市看守所。
经本局侦查终结,证实犯罪嫌疑人孙××有下列犯罪事实:
孙××曾多次向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鲜美","吃一个人肉多活二十年","五、六岁的小孩肉最好"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行人只指指点点说:"这个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9月4日下六时许,孙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某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认为有机可乘,顿起邪念,当章某到××电影院房前的沙滩上玩时,孙××既尾随其后,以买糖为诱饵,将章某引向电影院大门口右侧,然后抱起来转向西菜市,一直在深夜一时左右,孙才把章某抱回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将章某掐死,然后把死者抱到楼上宿舍,用草席裹着尸体塞进床底隐藏。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小刀,找一块灰砖磨了这把刀。下午2时左右,孙某用自行车将人造革包装的头颅,四肢、经××路、××街至北门桥,把头颅、四肢抛下河去,将人造革包带回。孙还买来细盐,将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起来。
认定孙××犯罪事实的证据和理由是:
1、 孙××住处楼板上、草席上的血型与被害者的血型AB型相同;
2、 孙××供认后,经侦查装四肢和头颅的黑提包上的血型均为AB型;
3、 打捞起来的装尸体的藤条提包,经孙××的母亲、姐姐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了孙的住处;
4、 孙的弟弟、妹妹证实凶器小刀是其从母亲处拿的;
5、 孙供认曾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
6、 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某口袋内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者家长和一起玩耍的孩子回忆,章某当天确实带有小刀。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和犯罪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特将本案移送你院审查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
2001年9月20日
附:犯罪嫌疑人侦查卷宗3卷10册。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2答案
一、 选择题
1、C2、C3、B4、A
二、 简答题
1、 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功能: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2、答:(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2)案号;(3)公诉机关;(4)被告人;(5)辩护人;(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三、 文书写作
××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男,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省××县人,系××市××厂工人,住××市××工厂××栋××单元××号。2001年4月8日因涉嫌窝藏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1年4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李××的朋友张××(被判死刑)杀人后向李××借款2000元,欲逃走,但其谎称是撞伤人借钱交住院费,被不起诉人李××半信半疑还是借给陈××2000元钱。第二天,李××得知事情真相后即向张某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张某在车站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张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李××亦供认,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李××虽然借钱给张某有窝藏资助犯罪嫌疑人之嫌,但其主观上并无资助窝藏犯罪分子的故意,且在得知真相后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了此事,情节显著轻微,其行为没有触犯《刑法》三百一十条规定,不应认定为犯罪,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人民检察院
2001年4月25日
(院印)
2、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高三学生,住××乡××村。2001年5月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字(2001)122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及其辩护人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于2001年4月10日晚,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因姐姐不肯带他,朱××便躲在徐某家屋后。后朱××听到车某喊徐某端洗澡水,被告人这时便恶性发作,从屋后偷偷溜到徐某家大门边的土堆旁,窜入其家隐蔽灶堂内,想偷看徐洗澡,因其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便产生行凶的邪念,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乱砍直到邻居听到呼救赶到门口,被告人才畏罪逃跑。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系被害人徐××的侄子。2001年4月10日晚,被告人朱××想同他姐姐去看电影,因姐姐不愿带他,其便躲在徐家的屋后,徐××的邻居陈××喊她端洗澡水,回来后,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被告人本想偷看徐某洗澡,觉得很扫兴,便产生了行凶的邪念,从徐××家灶间拿了一把刀,先是在徐的后背猛击一拳,后由在徐的头部、面部乱砍,后邻居赶来,被告人朱××逃跑。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指正、质证,有被告人朱××的供述,及对朱××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事实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25日起至2009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1分。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2001年5月25日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3答案
一、 选择题
1、B2、B3、C4、D
二、 简答题
1、答:(一)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指民事诉讼是原告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二)事实及理由。事实及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核心内容。事实是提起诉讼实现诉讼请求的基础和依据,也是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基础和依据;理由是对事实的概括与评说,包括两方面的内容:首先应当是依事论理,写明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性质、已经造成的后果以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然后应当依法论理,写明原告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三)证据。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性、可*性的依据。
2、答:在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各类诉讼案件时,由书记员当庭记载全部法庭审理活动的文字材料,称为法庭审理笔录。
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核实证据,作出裁判的依据之一,又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依据之一;还是加强审判监督,检查办案和执法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的宝贵资料。
3、 (一)事实存在,性质不同;(二)事实有误,夸大歪曲;(三)本无其事,张冠李戴。
三、 文书写作
1、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秦×浩,男,22岁,1979年5月26日出生于××省××县,汉族,初中毕业,系××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抢劫、强*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鲁×成,男,23岁,1978年7月12日出生于××市××县,汉族,初中毕业,住××市××街××工厂××栋××号。因抢劫案于2001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罪,鲁×成犯抢劫罪,李××犯抢劫罪一案,于2001年8月29日作出(2001)×法刑初字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5月间,被告人鲁×成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李××多次密谋行抢。2001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秦、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乱刀、改锤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抢得人民币1000余元,秦×浩将钱与鲁×成、李×平分,尔后,秦指使李抢走日本产照相机一台,秦又*污了王妻。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妻的询问笔录及抢得的照相机。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照有关条款,被告人秦×浩犯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10日2时许,上诉人秦×浩与被告人李××乘王××不在家,手持乱刀、改锤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上诉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上诉人鲁秦×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上诉人秦×浩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李×抢走日产照相机一台,秦×浩又强行*污了王妻,作案后秦、李按约定向鲁报信,将照相机交给了鲁。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鲁×成、秦×浩的供述笔录,被害人王妻的询问笔录及赃物照相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罪、鲁×成犯抢劫罪,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诉人认为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的罪名成立。
依据《刑事诉讼法》地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
审判员:张××
审判员:许××
2001年9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民初字第×号
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被告原住×省×县×乡×村,经被告孙×林父母请求下,原告孙×杰收被告为养子,并将其户口迁至××市,为其找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其买了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很好。后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双方发生分歧,1999年8月被告在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原告家,自此工资也不交给原告。2001年10月被告因原告不给其结婚资助,于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搬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因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与被告脱离养父子关系,并归还其电视机。
被告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虽然因一点矛盾搬出了原告家,但在节假日经常去看原告,还买些食品。2001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无人照顾,被告还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去照顾原告,期间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自己工作后,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其所交工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结婚的所需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形成了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了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其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返还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结婚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曾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也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 孙×林将电视机退还孙×杰;
三、 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其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01年12月3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律文书》形考作业4答案
一、 选择题
1、B2、AC3、ACD4、D
二、 简答题
1、 答: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经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交付审判,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文书。
功能:对侦查机关来讲,起诉书是确认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侦查活动合法的凭证;对检察机关来讲,起诉书既是代表国家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交付审判的文书,又是出庭支持公诉,发表公诉意见,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基础;对审判机关来讲,起诉书引起第一审程序的刑事审判活动,既是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判的凭据,又是法庭审理的基本范围;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来讲,起诉书既是告知已将被告人交付审判的通知,又是公开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法定文件。
2、答:(1)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2)案号;(3)公诉机关;(4)被告人;(5)辩护人;(6)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
三、 文书写作
1、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199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2、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虹,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市××研究所宿舍楼××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住××市××研究所宿舍楼××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1、 被告人赵某犯重婚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解除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及理由
我与赵某971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只是每月寄一次钱给我,一年不回一次家,并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却以工作忙为由走不开回绝了。我一人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玩了半个月并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让我接受现实,否则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一妻的三人家庭,遭到我拒绝后,此后长达一年时间里,赵某便没回过家,也没给过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等证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在外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我与赵某感情已经破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依法解除我与赵某的夫妻关系。为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证据及证据来源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令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言各1份;
2、某与余某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3、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1份。
此致
××市人民法院
自诉人:张虹
2001年4月16日
附:1、本诉状副本1份;
2、证据材料4份。
上一篇:《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