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文库【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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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文库【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一答案:
一、案例分析
, M: _- R! _" R" D2 D @- D3 U8 p1、答:
4 | }9 z+ W$ O+ ?(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
- A0 @5 v# [4 x3 C6 x! a* ]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T" j5 M' i' P( _2 ~; F$ @9 n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5 j6 Y, ]$ g; h$ _) e# o(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 : i+ _ D2 A; o3、答:标准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 f( s# s- C s, G3 M; T 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z( j) I g k- c6 p3 z% t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
1、略。
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9 ?/ y% q5 @1 E- t# Z# N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A( r9 p- p2 b. Y I- [% b- S# U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电大文库【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二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I, W+ n5 X' G+ y(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L9 i% s&9 t. I* Y$ K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4 O5 E! P8 P5 c6 H5 E; O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 w$ }. y3 s8 ~6 R2 4 O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8 ?% K, j4 K3 w$ e (2) 直接证据:
+ A5 ]9 f! O6 H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8 O+ @' `7 _+ S$ @ 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7 {9 R. M" R0 O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 Y O% [" o/ k; l+ ?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
+ s" y' Y/ a* v0 n# w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5 g2 |: d$ H5 {% P3 g8 ~3 y' t z) h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9 S! ]# F+ i7 G2 e3 U0 r 第二、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 ~0 W# c; |0 a 第三、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 Q0 B' P9 n/ ~9 t# s 第四、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 |# L5 L: t* K! u# j 2、谈谈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
答:(1)强制力度不同。监视居住的强制力度大与取保候审。
9 B. ^" z2 |7 h- ] (2)期限不同。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遵守规定不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指其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其共同居住的人以外的其他人;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4)方式不同。被取保候审人要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而监视居住没有此规定。
" `3 {! B$ N# m3 k0 G2 _0 ^' ]' ]4 @ 除以上4个区别以外,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电大文库【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三答案:
案例分析
案例一、
^5 T8 ; e- B6 H,; V8 Z' q答: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1 |( D. ?8 ~: E y* H 本案应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诉解释》第1条规定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为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而本案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触犯《刑法》第257条第2款的规定,不属于自诉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对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的侦查。将大部分刑事案件划归公安机关侦查,可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揭露和证实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
案例二
1 [ e% /! R! _) `; i/ n: i答:
一、不应集体询问证人。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不允许采取开座谈会或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以免串供相互影响。
" /; n' a3 i$ J% z1 K二、不应只有侦查人员张某一人讯问,因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p j+ u' P" O; m( q7 N3 O" F" h三、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存在下列问题:
: R# C, _( N5 M- |- k9 A) W- `6 c. P1、张某的第一句话有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本案中侦查员是先肯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提问。
2、张某第二句话有错: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本案中侦查人员的说法是违法的。
3、张某第三句话有错:在执行拘留时应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证》,本案中侦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
$ r: N- j* L, g6 n* g7 n7 Z4、张某第四句话有错:一是公诉案件不应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逼取供述,而本案中的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有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违法行为。
/ z* U; m6 o% S1 X8 {0 m5、张某多次打赵某的耳光,并罚赵某跪在地下,属刑讯逼供。
3 U `' z2 A+ h1 ~" H8 b8 U案例三、
答:
8 S- b/ |7 ?! J* c+ q H一、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的规定:
在决定逮捕后,派本案侦查员执行逮捕是错误的;逮捕应当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 Y5 ?. e$ |) R8 j# O( u8 Z% m 公诉人在质询证人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后,直接当庭提出新的指控是错误的;应当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后,追加起诉.
二、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6 W- c0 ^0 ]9 S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决定中止审理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刑诉法的规定,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贪污的事实时,接受辩护人请求决定延期审理是错误的,应当建议公诉人追加起诉,如公诉人同意的,应由公诉方申请延期审理。
6 Y5 U8 V% j: |7 4 D' c M 3、人民法院依刑诉法第116条第4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做出证据不足,指定的罪名不能成立的决定。
三、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二审法院在审查苏撤回上诉要求后,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是错误的,因为上诉人的撤回上诉要求是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应当制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而非决定书。
电大文库【刑事诉讼法】形考作业四答案:
案例分析
( k; m: H5 z( H9 E+ l ~4 s/ ]案例一标准答案:
答:二审法院的做法不正确.
3 Y5 X# f* C/ j因为本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只有权对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无权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属民事上诉,只能影响附带民事判决部分,不能引起刑事部分判决的变更。所以本案中二审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如果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一审刑事判决有错误,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 N: m2 ?: O# X% c: J, _案例二标准答案:
+ C# G4 u p'' }( O答: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认为原判较重,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可以直接改判;如果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或者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对于重新审判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据此,本案不应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
" h5 w1 E! `0 u' j案例三标准答案:
I3 T/ d4 ~. X. p6 c: D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如下:
3 Y9 J- s! z1 v) _4 B/ v (1)当群众将崔某扭送至法院时,法院同志告知应扭送公安局的做法不当。正确的做法是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 l) X8 |% X9 l" p (2)公安人员认为崔某符合拘留的条件就对他进行拘留,这是不当的。拘留应当办理法定手续,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签发拘留证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后才能执行。
(3)公安局到5月16日才提请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依法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7日。崔某是5月7日拘留的,5月16日已超期。
(4)公安局拖延到6月22日才释放崔某的做法不当。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立即释放崔某。
(5)上级检察机关在复核后,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做法不当。复核后应当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而不是是否批捕的决定。
(6)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后,派法警将崔某逮捕归案的做法不当。因为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审理中,崔某拒绝律师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法院给予批准是不当的。因为,崔某是未成年人,依法必须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8)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所在单位执行是不当的。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应当由公安机关交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查。
(9)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是错误的,应该通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w1 u q: }" s& /9 W(10)法院指派原合议庭庭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组建合议庭,原来参加本案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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