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04任务(答案)
一、作品题(共 1 道试题,共 100 分。)
1.
考核内容: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解题思路:
1. 关于教育法学案例的分类与选取问题: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教育法学案例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
? 如果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来分,可以分为学校类、教师类、学生类、教育行政类、监护人类、社会类等;
? 如果按照行为来分,可以分为教育教学类、体罚类、招生类、学籍管理类、学生伤害类等;
? 如果按照当事人侵犯权益的属性划分,可以分为侵犯教育权或受教育权案件、侵犯人身权案件、侵犯财产权案件。
? 如果按照当事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性质划分,可以分为教育民事案件、教育行政案件、教育刑事案件、教育违宪案件。
当然,还可以按照其它的标准划分。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大多数教育法律案件都是比较复杂的,往往存在一个案例包含多种类型的现象。但无论学生采用何种分类方法,必须选取3个以上不同类型的案例。
2. 本课程中典型案例分析的基本步骤为:
① 性质分析,即本案是否为教育案件;
② 主体分析,即本案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③ 法理分析,即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④ 责任分析,即当事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⑤ 启示分析,即本案给我们带来哪些启示。
考核要求
1. 认真研读教材前12章的有关内容,完成各章的自测练习题,重点掌握典型案例分析的基本思路与方法;
2. 主题讨论由各地电大辅导教师组织实施,成绩由三部分组成:选取案例占20%,分析案例占60%,网上实时讨论占20%;
3. 学生需在参与主题讨论前,认真查找并选取不同类型的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并与案例分析一同提交;每人选择的案例不得少于3个,且侵权性质不得相同;在提交案例分析时,总字数不得少于900字,并应注明所选案例的来源;提交时间由辅导教师自行设定,但不得晚于15周;
4. 辅导教师自行设定主题讨论时间、与案例分析相关主题,并在当地组织网上实时讨论与交流,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5. 每个学生必须参加主题讨论,并积极发表意见;
6. 讨论完成后,学生可对此前所提交的案例和分析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
7. 教师参照以下标准对学生最终提交的案例及分析进行批改,并根据每个学生的综合情况给出最终成绩。
《教育法学》主题讨论评分标准
评分内容
60分以下
60分-74分
75分-84分
85分-100分
案例选取
数量<3 或属于同一类型
数量≥3,内容一般
数量≥3,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数量≥3,具有很强的代表性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过于简单;运用法律法规错误;文字表述不通畅,不能使用"法言法语"
案例分析引用法律法规进行阐述一般,文字表述尚通畅;能使用"法言法语";对事实认定基本清楚
能较好地运用法律法规分析案例,文字表述通畅;使用"法言法语"较流利;对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较准确
熟练地运用法律法规分析案例,文字表述流畅;娴熟的使用"法言法语",分析问题较深入;能有条理地理出事实的脉络,适用法律准确
参与态度
不发言
较少发言
比较积极发言
积极发言
标准答案:
案例 .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
[案情] 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例分析]
1. 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和学校。
2. 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同时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其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
3.《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教师应为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应向学生赔礼道歉,并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并可根据教师的态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理。
4. 本案为我们带来的启示:
(1)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认真履行教师的义务,不得滥用国家赋予的教育权(主要是教育教学权和管理学生权),不得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学生应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自身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应予改正。也有权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和监管力度,对教师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理。与此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使其认真履行自身的义务。
满分:100 得分: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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