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3【教育法学】 01任务_D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依法治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依法对教育行使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力。A
A. 错误
B. 正确
2. 教育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时间,当新的法律生效后,与之相同或相应的旧的法律即失去效力。B
A. 错误
B. 正确
3. 处理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 做出或不做出某种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时,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A
A. 错误
B. 正确
4.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A
A. 错误
B. 正确
5.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方面可以作为或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为其受教育权而作为或不作为的能力或资格。B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1995年,( A )的颁行,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A. 《教育法》
B. 《义务教育法》
C. 《高等教育法》
D. 《民办教育法》
2. 学习者通过亲自接触和广泛了解教育法治现状,对取得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发现某些规律或倾向性问题的学习方法,被称为( C )。
A. 自学法
B. 比较研究法
C. 调查研究法
D. 系统思考法
3. 教育法的( B ),是指由教育法特定的调整对象和特定内容所决定的不同于其他法律的个性特点。
A. 基本原则
B. 特性
C. 渊源
D. 体系
4.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全部教育法所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 C ),是制定和执行教育法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
A. 行为规范
B. 工作标准
C. 价值准则
D. 法律关系
5. 《教育法》中有关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教育的( B )原则。
A. 方向性
B. 公共性
C. 平等性
D. 终身性
6. 下列各项中,( A )的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规章
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属于( D )。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 规章
8. 下列各项中,( C )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是制定其他教育法的依据。
A. 《宪法》
B. 《义务教育法》
C. 《教育法》
D. 《教师法》
9. 《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有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的规定,属于( D )性规范。
A. 义务
B. 法定
C. 平等
D. 授权
10. 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 D)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
A. 权利
B. 义务
C. 目标
D. 权利与义务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ABC )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
A. 产生
B. 发展
C. 实施
D. 审理
2. 对教育法的定义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ABD)
A. 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B. 教育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
C.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所有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D.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法律性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3. 由于制定机关不同,教育法的生效领域也不同。由(ABD ),适用于全国范围。但其中明确规定了生效范围的,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生效。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宪法和教育法律
B. 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
C. 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
D.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教育规章
4. 家庭教育权是指未成年人的( AD ),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被监护人提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A. 父母
B. 亲属
C. 姊妹
D. 其他监护人
5. 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向着保障( BD )等弱势群体受教育的方向发展。
A. 未成年人
B. 女子
C. 儿童
D. 残疾人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法学的关系。
答案要点:教育法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存在依托,教育法学则为教育法提供学科理论依据和指导方向,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另。教育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的任务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教育内外关系。而教育法是法律科学的分支学科,它通过教育法所调整的各种教育关系的研究,探讨教育法对维护教育秩序,保证教育质量,提高教育效率,保障教育关系主体利益等方面的作用,探讨完善教育法制的途径和方法。
2. 简述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
答案要点: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同特点主要表现于:第一,二者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教育权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社会、家庭的利益;受教育权是受教育者的利益。第二,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教育权主体和受教育权主体的法定权利,就是法律所赋予二者的种资格,这种资格具体表现为行使权利的资格和享受权利的资格。第三,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要点: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其中,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2)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教育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及人群经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以有利于教育的平等原则的实施。对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残疾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2.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小学生鼓乐队被"出租"了(J)
【案情】
某厂欲为其新产品在省里获奖而召开庆祝会,为增添喜庆气氛,特地花5000元租用了明光小学的学生鼓乐队为其演奏。会后,又让这些小学生们身披印有该厂广告的绶带,走街串巷,吹吹打打,为获奖的新产品进行宣传。时逢6月天,两个小时走下来,学生们个个汗流浃背,小脸通红。
然而,这些耽误了功课、吹奏了一上午的小学生们,每人只得到了厂家的一块雪糕和一个笔记本,拖着疲惫的脚步回到家中。
一个小学生说,刚开始参加这样的活动时,他们觉得好神气、好风光,以后次数多了,有时连续几天为工厂、商店的庆典、开张去助兴,随之才发觉是学校把他们出卖了。好多次在会场上,他真想大声喊:"我要回校读书!"
试依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答案要点:1.本案是一起由于厂家和学校违法而导致的学生停课参加厂方庆祝活动并作广告的事件,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1)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样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中规定:"校长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建立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经批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组织学生停课参加社会活动"。《教育法》中还规定:学校享有"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利。本案中,厂家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里"租用"学生的鼓乐队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而学校没有拒绝厂家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而是擅自让鼓乐队的学生停课去参加厂里的庆祝活动,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2)我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而该厂让学生身披绶带,走街串巷地为其获奖新产品作业宣传广告,则是一种变相使用童工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仅影响了学生们的正常学习,干扰了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而且有损于学生的身心健康。而学校为增加创收把鼓乐队"租用"出去的行为,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2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上级和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厂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责任,给相关责任人以相应的行政处分,没收学校的非法所得,并予厂家和学校以相应的经济处罚。与此同时,学校还应及时为鼓乐队的学生补课,并给予他们一定的经济补偿。3.由本巡查引发的一些思考:(1)学校应依法行使自身的教育权,不得随意占用学生上课时间进行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应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确保这生的受教育权不受侵犯。(2)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确保教育的公益性,不得通过出卖未成年学生劳动力的手法进行创收。并尽快完善相关制度,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3)相关厂家、商店和社会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不得变相使用童工,不得干扰、破坏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4)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勇于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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