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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理性情绪 情绪疗法 三个阶段 标杆管理 少数民族 省份 人类社会 进化过程 | 时间:2024-09-08 09:20

发布时间:2024-09-08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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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证据学》基于网络终结性考试案例分析题汇总(1)

案例1、案情: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问题:

(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如何理解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根据本案中所获得的证据,对被告人能否定罪?
标准答案:(1)甲的陈述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乙妻的陈述属于证人证言;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赃物是物证;失主陈述为被害人陈述。直接证据有:甲的陈述、乙妻的证言、丙姐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失主的陈述、赃物。(8分)

(2)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此可以作以下理解:A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B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C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D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可能性。(7分)

案例2:案情:1996年9月16日,原告黄某某因患心肌炎前往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门诊就诊。就诊大夫听诊后,告知黄的母亲患者病情已经好转,并约定八天后来医院复查。同年9月24日下午4时许,黄在其母陪护下按照约定来到医院复查病情。接诊大夫听诊后,确定黄的病情已基本痊愈。这时,黄母告诉大夫其女儿有感冒症状,主治大夫听诊后给黄开取了药物和针剂,值班护士即给黄进行静脉注射。约十余分钟后,黄即出现寒颤等异常现象,该院抢救后,黄脱离生命危险。但经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水肿"。随后黄出现痴呆。为此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3130.55元。黄某某在其父母陪同下,先后前往兰州、西安等地治疗,均无任何效果。现黄某某已完全丧失生活能力,并还需继续治疗。原告认为,他们一家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精神上也受到了极大的压力,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赔偿。医院则以治疗正当,没有任何过失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提供原告黄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一切病例材料。但医院仅提供了对原告黄某某的诊断证明,没有提供其他材料。后虽经多次催促,被告均未提供。最终法院利用推定规则判定医院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请说明:何谓推定?如何适用?本案中法院运用推定在认定案件事实有何依据?

答:(1)所谓推定:指由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即推定是依法进行的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事实来完成的。

(2)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推定的适用都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其第9条也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的,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这是因为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的一方当事人为避免败诉,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提交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中使用。为了体现诉讼的公平,法律规定如果有对方当事人证明或法院根据有关证据和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中,在法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就可以使用该规定,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该持有者。可见,推定规则决定了整米国内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上述案件中,法官在认定案件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推定规则,转移了证明责任。法院在原告黄某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况下,依据生活的经验可推定出一个事实,即被告持有原告在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证明材料,而这证明材料是不利于被告的。在法院多次要求提供的前提下,医院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法院当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75条的规定适用推定原则,判决被告败诉,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3案情:1996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万某某之夫麻某某(某市机动科职工)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A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麻某某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麻某某被同行的雷某某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麻某某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于被告A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危害,有虫株率达79%,每株树平均虫口密度达27个以上,部分树木枯死已3年之久。经A县公路管理段逐级向上请示,陕西省公路局批准,由宝鸡公路管理总段给A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 原告万某某认为其夫麻某某的死,被告A县公路管理段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支付相应的费用。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于原告丈夫的死亡有过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所以应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根据上述案例请说明:何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什么情况下适用该原则?本案是否符合适用条件?

答:举证责任倒置,指在某些特定案件中,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该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事由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主张事实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情况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取决于是否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分析出,推定的过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推定的因果关系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推定的质量瑕疵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当事人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事实也可以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和被妨害取证的事实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本案中,对于公路管理段是否履责,原告难以举证,并且是推定公路管理段有过错,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有推定的因果关系,所以本案有适用条件。

案例4:案情:2003年辽宁省商人张某某突然死亡,周围的群众反映可能是他的妻子刘某与其奸夫占某合谋害死的,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以下证据材料:(1)刘某供认,为了同占某结婚,两人多次谋划杀死张某某,最终乘张某某熟睡的时候,占某用铁锄将其杀害。(2)占某向侦查机关做了与刘某一样的供述,承认杀了张某某。(3)刘某的公婆,即张某某的父母说,在张某某死的当天,他们不在家,听儿媳妇刘某说张某某是不小心摔倒死的。(4)邻居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证明,刘某与占某通奸已久,周围的人所共知,张某某的父母也有所耳闻,只是,他们一家老实,没有声张。(5)从占某家里搜出来的铁锄上的血迹,经鉴定与死者张某某的血相吻合,其外形与死者的伤口也吻合。

问题:根据你所学的证据法的知识,上述5种证据分别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是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

答案:(1)凡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凡是不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就是无罪证据。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资料。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又称为第二手资料。根据诉讼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学界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能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就是直接证据;凡是不能直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就是间接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和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2)本案中,这五种证据材料分别是: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无罪证据、直接证据、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言词证据;有罪证据、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实物证据。

案例5:案情:原告许某某于1998年5月19日上午骑三轮车去天地商店,将12380元装在一红色女式提包内,放在车上。许某某骑车至商店后,发现提包丢失,便返回顺路寻找。期间,邻人赵某某告知原告,他看见本案被告王某某的五岁儿子王某拣到了提包。邻人杨某某也看见王某某的儿子拣到一红色女式提包。原告多次找王某某讨要丢失的提包,并答应可以给几千元酬谢,但是,王某某拒不交还其儿子王某拣到原告丢失的提包。在这之后,原告又一次向被告讨要提包并将对话偷偷录了音。庭审中,原告出示了这盒录音带。并有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称:"我是王某某的西邻居。5月19日上午7时许,我正在抹墙,听到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这时,我爬在墙头看见王某拎着一个红色女式提包。"另外,原告还当庭出示了证人杨某某的证言:"5月19日早上,我在光明胡同王某某家附近,看到一个小孩喊:'爸爸,我拣到一兜子钱。'说着,跑进王某某院子里。装钱的包是红色女式提包。"王某某对上述证人的证言未提出不同意见。法院最后判令被告将所捡提包返还原告。

问题:根据本案的情况,请说明录音资料的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4 月1日生效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批复作了修订,其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只要证据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就有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适用于录音资料就意味着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录制的录音资料,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案例6:案情:某县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王某有贪污行为。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因本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将举报信移送到了县人民检察院。县检察院经过调查取证,未能查实王某的贪污行为,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王某的个人生活支出明显高于其收入,于是,县检察院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问题:根据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的原理,说明本案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案:(1)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同时,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涉及有关的程序法事实。人民法院不负有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也就是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结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负证明责任的例外,是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2)在本案中,首先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控诉方,即县检察院,当控诉方收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便转移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即王某身上,若王某不能说明或证明,差额部分即以非法所得论。

案例7、案情:在陈甲诉李乙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种证据:

陈甲出具的由李乙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甲人民币3000元整,一个月以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

李乙的同事乔丙的证言。乔丙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乙说,李乙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旅游时用。

李乙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乙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甲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
李乙的朋友张丁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乙在1999年3月底与张丁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丁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

问题:在上述证据中,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对当事人陈甲的关于李乙向其借款的主张来说,哪些是本证?哪些是反证?
答案:1、本案的原始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当事人李乙向人民法院的陈述;传来证据有:乔丙的证言、张丁的证言;言词证据有: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实物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直接证据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证言;间接证据有:张丁的证言;本证有:陈甲出具的借条、乔丙的证言、李乙的陈述、张丁的证言;反证:无。

答案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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