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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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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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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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一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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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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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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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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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能是常年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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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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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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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人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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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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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总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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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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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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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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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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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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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法律顾问的作用包括法律预防和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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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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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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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不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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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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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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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民事诉讼代理的意义是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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