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形考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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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后给予何种刑罚处罚,都必须明文规定在刑法条文中。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对罪刑法定原则作了规定。这一原则的理论依据是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说。最早的渊源是1215年的英约翰王签署的《自由大宪章》。后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下,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包括犯罪的法定与刑罚的法定,它要求作为处罚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用中文写下来的、成文的制定法,而且规定犯罪的法条必须是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实行罪行法定原则以后,对法律中没有明确加以规定的内容,禁止用类推解释的方法定罪判刑。对于有罪无罪有疑时,按无罪处理;一罪与数罪有疑时,按查实的罪数处理。在司法适用中,要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认定案件的性质,该给予刑罚处罚的也应按照规定予以处罚;要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但司法解释不能违背立法精神,不能"法官造法",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法条文。
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功能,一般认为有两点:(1)保障无辜者不受法律的追究。罪刑法定原则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2)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划定了国家刑罚权与公民个人权利的界限,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其派生出来的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立法权进行限制;另一方面,是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司法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危害行为,不得超越职权进行刑事追究。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1)法律主义。(2)刑法规范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绝对不定期刑。(4)明确性原则。(5)禁止适用类推。(6)实体正当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总的方面:(1)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2)重申了刑法溯及力问题上的从旧兼从轻原则;(3)废除了类推制度。
2.罪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即刑法第13条的规定;(2)在总则中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各种要件及正当行为、犯罪形态等问题;(3)在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在罪状表述上一般采用叙明罪状的方式,而较少采用简单罪状。
3.刑之法定:(1)明确规定了刑罚体系;(2)规定了各种量刑原则和量刑制度;(3)分则中以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的法定刑,并且规定了适用不同幅度法定刑的具体情节。
2、案例答案
对刘某组织偷渡的行为不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刘某是外国人,外交官身份,但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不适用中国刑法,不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但对王某、吴某、赵某三人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刑法学(1)》形考作业2答案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2、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李某明知山坡上有许多人,而与其子一道从山上向下滚石头,导致他人死亡。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学(1)》形考作业3答案
小论文: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同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但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信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第二款是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2、陈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具体理由:结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和想象竞合犯的有关法律规定,再联系本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对陈某的行为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量刑处罚更为合理。
《刑法学(1)》形考作业4答案
1、李某不构成累犯。
(1)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在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而不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
(2)对李某第二次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对判决宣告前一人所犯数罪应当首先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我新增加)
2、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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