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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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顾问的作用包括法律预防和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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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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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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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和收集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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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应当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自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律师行业的荣誉和社会形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不应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威信和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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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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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律师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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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一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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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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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由律师协会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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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不具有同等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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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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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只能是常年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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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的内容登记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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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律师应当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活动,如需特别授权,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律师不得超越委托人委托的代理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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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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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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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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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申请设立分所的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依照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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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委托人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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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律师职业道德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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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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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某人以欺诈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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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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