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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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落款必须由同级政府首长签署,署名前冠以职务,不能盖政府机关的公章,成文时间即行政首长签发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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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议性意见的表达态度是诚恳的起参谋参考作用,就是向下级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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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报告是上行文,目的是向上级机关提供信息、反映情况,需要上级机关进行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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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般性的会议记录也应该详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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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示必须坚持“一事一请”原则,不能搞“一文多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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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指示性批复不仅仅是对请示行政机关的答复,而且是对管辖系统所作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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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会议纪要一般都不列专门的主送单位,而是分送所有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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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函作为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文种,所反映的内容一般为多事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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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是平行文中的主要文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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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报告的主送机关,即发文机关的直属下级领导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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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批复与请示是正式行政公文中唯一一对相互对应的文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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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函的格式由标题、正文和落款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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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批复是主动行文。它是应下级机关来文的请求而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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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意见的主体部分一般应采用分条、列项方式,既要讲清道理,又要注意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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