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09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2.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3.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法律规定的方法仍不能查明时,我国法院通常的做法是(B)。
A.驳回起诉 B.适用我国法律 C.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相近似或相类似的其他国家的法律 D.适用一般法理
4.(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5.从理性自然法出发,赞成将法律分为“人法”和“物法”,并主张扩大“人法”的适用范围的学说是( B )。
A.国际礼让说 B.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C.法律关系本座说 D.既得权说
6.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7.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D)个法域。
A.1 B.2 C.3 D.4
8.识别的对象是( A )。
A.客观事实 B.冲突规范 C.连接点 D.系属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
A.采用反致 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 D.采用循环反致
10.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A.胡伯 B.巴托鲁斯 C.杜摩兰 D.萨维尼
11.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B)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12.《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这一规定属于(B)。
A.反致 B.公共秩序保留 C.法律规避 D.司法豁免
13.住所在英国的一阿根廷公民死于英国,在日本遗有不动产,该不动产的继承在日本法院涉讼。日本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即阿根廷法;阿根廷冲突规范则规定继承适用死者最后住所地法,即英国法;英国冲突规范又规定,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即日本法。采用国际私法的何种制度可以达到适用日本实体法的结果?(D)
A.直接反致 B.转致 C.完全反致 D.间接反致
1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A)。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15.在“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系(A)。
A.范围 B.系属 C.连接点 D.准据法
16.(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17.法律的域内效力也称为(B)。
A.域外效力 B.属地效力 C.属人效力 D.境外效力
18.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 B.侵权行为地 C.侵权行为法律 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19.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起始于(C)。
A.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B.1794年《普鲁士法典》 C.1804年《法国民法典》 D.1898年《日本法例》
20.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B)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戴西英国 B.阿塞尔荷兰 C.萨维尼德国 D.库克美国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法律冲突的表现形态可以分为:(AB)。
A.静态冲突 B.动态冲突 C.消极冲突 D.积极冲突
2.以下属于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解决法律冲突可以从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3.国际私法中的(BC)制度是19世纪在法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首先得到应用的。
A.公共秩序保留 B.反致 C.律规避 D.外国法的查明
4.以下属于国际礼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BC)。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一国对另一国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效力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5.我国哪些立法中规定有国际私法规范?( ABCD )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6.国际私法有以下渊源(ABCD)。
A.国内成文法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际惯例
7.哪些选项是传统国际私法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 ABCD )。
A.国籍 B.法院地 C.住所或居所 D.最密切联系地
8.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D)。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意大利
9.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10.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D)。
A.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11.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 B.行为地方面的 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 D.财产继承方面的
12.国际私法的范围应包括(ABCD)。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3.我国哪些法律中对公共秩序保留作了规定。(ABCD)
A.《民法通则》 B.《海商法》 C.《合同法》 D.《民事诉讼法》
14.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
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15.不接受反致、转致的国家有(ABC)。
A.伊拉克 B.荷兰 C.中国 D.瑞士
16.国际私法理论上反对反致的理由包括(ABCD)。
A.采用反致有损内国国家主权 B.采用反致有悖于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C.采用反致就是否定本国冲突规范 D.采用反致会给法院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17.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AC)。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意大利
18.以下哪些选项属于双边冲突规范?(ACD)
A.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B.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 C.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D.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有下列几种(ABCD)。
A.冲突规范 B.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C.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D.涉外仲裁程序规范
20.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2.W是美国居民,1956年,在沙特阿拉伯逗留期间,因其驾驶的轿车被美国石油公司雇员Z驾驶的卡车撞翻,W身受重伤。之后,W在美国石油公司营业执照领取地纽约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美国石油公司做出侵权赔偿。初审法院根据“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冲突规范,确定本案应适用沙特阿拉伯法律,要求当事人提供并证明有关沙特阿拉伯法律,结果原告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沙特阿拉伯法律,被告也未能提出或证明支持其答辩的沙特阿拉伯法律。法院最后以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为有驳回诉讼。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请问:
1.什么是外国法的确定?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几种方式?
2.在外国法不明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的问题?
答:
1.外国法的确定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外国法的确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把外国法看作是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并向法院举证;
二、把外国法看作是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外国法;
三、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法官不能查明时,当事人,法律专家及知道外国法内空的人可以提供;
四、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当事人负责查明,当事人不能提供时,由法官采取措施负责查明.
2,在外国法不明时的解决方法:一、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二、类推适用国内法;三、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四、适用一般法理;五、适用与外国法相近似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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