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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理性情绪 情绪疗法 三个阶段 标杆管理 少数民族 省份 人类社会 进化过程 | 时间:2024-09-11 20:47

发布时间:2024-09-11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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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电大《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第1—5章)

一、填空题(每空降兵分,分20分)

1.禹刑2.汤刑3.九刑4.杀5.醢6.兄终弟及7.媒氏

8.神权法指导思想9.田里不鬻10.七出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A2.D3.A4.B5.D6.D7.C8.B9,A10.D

三、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分20分)

1.ABC2.ABCD3.ABC4.CBD5.ABCD6.ABCD7.BC

8.BCD9.ABC10.ABCD

四、名词解释(每题6分,分30分)

1.质剂:买卖双方各执一半。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2、六礼:西周结婚的程序;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币,请期,亲迎,后来封建社会基本上沿用西周的六礼制度。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

  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3.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述,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察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察当事人的听觉反应,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察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五听”表现出浓厚的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4.《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法经》六篇。它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当于刑法总则的具律放在了篇尾。从《法经》的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总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封建地主阶级镇压农民反抗的暴力工具。

5.以古非今罪:秦朝设立的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五、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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