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监督的含义与特点
1、行政监督的含义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按行政系统的组织层级或专门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系统自身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的监察和督促的行为。我们这里介绍的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理解行政监督应该注意的是:
(1)行政监督主体由三方面主体构成。一是法定监督主体;二是法律、政策的授权的行政监督主体;三是委托监督主体。
(2)行政监督的内容是指行政过程中的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和与其相关联的机制。
(3)从形式特征方面,行政监督是一种“整体性”的监督活动。
(4)从价值特征方面,揭示行政监督是一种“整体配置效益”和“效率与质量均衡性”的监督。
2、行政监督的特点
(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2)监督对象的双重性。
(3)行政监督内容的双向性。
(4)行政监督主体的层次性。
(5)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二、行政监督的原则与作用
1、行政监督的原则
(1)行政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它包括三点基本含义:①依法监督;②自主行使监督权;③监督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
(3)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和实行这一原则,在行政监督工作中的要求是:①任何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②任何监督对象都必须履行法定义务,遵守法律和行政纪律,不允许有超越法律和行政纪律的特权;③一切违反法律和行政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任何监督对象都不能例外。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5)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6)监督工作依靠群众的原则。
2、行政监督的作用
(1)行政监督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建设。
(2)行政监督是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
(3)行政监督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一般行政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的含义
一般行政监督制度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
2、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①工作报告;②检查;③专案调查;④审查;⑤备案;⑥批准;⑦提出议案;⑧改变或撤销;⑨惩戒。
四、行政监察
1、行政监察概述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内专门机关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是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重要组织环节。行政监察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序列,是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应依法接受上级监督机关的领导。
行政监察是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告、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等方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状况与勤政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检查。
2、行政监察机关的机构设置
行政监察机关的设置:(1)国务院监督机关;(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3)派出监察机构或派出监察人员;(4)内部职能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清晰;(5)发挥组织的效能。
3、行政监察对象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人员。其范围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4、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
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由基本职权和辅助职权两部分构成。基本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四种。辅助职权包括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等。
五、审计监督
审计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从审计制度的合法性审查方面来看,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
1、我国的审计体制
(1)机构设置。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两种,即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
(2)派出机构。我国审计机关设立了审计机关驻地方派出机构和驻部门派出机构。目前,审计署在地方18个城市设立了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在审计署在国务院25个部门设立了派出机构,一些地方审计机关也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了驻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派出机构。
2、我国审计体制的特点
(1)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①地位上的强制性;②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③审查权限上的强制性;④审计处理上的强制性。
(2)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
六、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1、法制监督
(1)法制监督的概念
法制监督,又称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有权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所进行的监督与控制。
(2)法制监督的特征
①法制监督是权力分配的均衡;
②监督的对象是行使行政权力的主体;
③监督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④监督方式和手段具有多样性。
(3)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①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含义
所谓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②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政治监督;法律监督;工作监督。
(4)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对行政的监督,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两个司法监督主体构成。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实施对行政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判各种诉讼案件实施对行政的监督。
2、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含义
社会监督是指非执政党和非国家机关对行政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凭借国家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是凭借国家权力或政治权力。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新闻机构及其公民个人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构成了社会监督。社会监督的有效性具有两个前提,①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即政务公开;②社会监督必须与国家权力体系的监督相结合。
(2)公众监督
公众监督是指让公民参与到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政府机关及其他事业机关的相关事务之中去,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实现“权利制约权力”以防治腐败。
(3)舆论监督
广义的舆论监督指对社会一切不良现象的监督。这里的舆论监督取狭义解,意指通过在公共论坛的言论空间中所抒发的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的监督与制约。舆论监督的主体为一般公民和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
舆论监督的内容指一般公民和媒体对政府机构或政府官员的滥用权力等不当行为所作的公开批评。
舆论监督的特点:①监督方式的公开化;②监督表达形式的直接性;③监督效应的及时性;④监督效果具有社会效应。
上一篇:电大《计算机文化基础》自测题及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