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组织的涵义
社会组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组织是指社会上存在的一切人类活动的共同体,包括家庭、家族、秘密社团、兴趣团体、工厂、机关、学校、军队等等。狭义的社会组织是指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完成特定的社会目标,有计划地联合起来的次级社会群体。次级社会群体是比初级社会群体更复杂、更高级的社会组合方式。
2.社会组织的构成要素
一定数量的成员。这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能够建立和存在的基本条件。
特定的活动目标。组织目标代表着组织的发展方向和存在根据,是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灵魂,是组织制定和修正方针、路线、政策的依据,也是判定组织活动效率的标准。同时还起着团结、动员、鼓励组织成员为之奋斗的重要作用。
相对规范的组织规程。尽管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是按照一定的规程进行活动的,规范大多是成文的和成体系的,是关于本组织的性质、目标、任务、结构,组织成员的地位与角色、权利与义务以及组织活动规则的规定。它指导着整个组织及其成员的行为,规范着他们的活动,是保障组织正常运行的必要手段。
职责、权力的分层体系。其中包括一个权威的领导体系,也包括不同成员间的职责分工。
一定的物质设备。这是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没有它们,社会组织就难于发挥其固有功能。
3.家长制
家长制是建立在下级对上级的个人效忠、服从和依赖基础上的管理方式。
特点:
其一,组织管理的权力高度集中于最高首长手中,对下不分权,俨如封建家庭中的家长独揽权柄。
其二,管理者基本上凭个人经验进行管理,传统做法在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
其三,管理缺乏科学性,命令随意性大,最高领导人的情感、好恶常常对组织活动发生重要影响。
其四,组织中缺乏严格的办事规则,缺乏明文规定的组织规范,甚至正式规定的组织规则形同虚设。
这种管理方式无疑不适应工业社会或现代社会的要求,于是逐渐被其他管理方式所取代。
4.泰罗制
这是由美国人泰罗创立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古典组织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了一系列组织管理原理,如:“工作定额原理”、“标准化原理”、“职能专业化原理”。根据这些原理,他主张运用工作程序的标准化、确定工作定额即计件工资制等办法来调动工人的积极性,提高生产效率,确实收到了明显效果。但这种管理方式是建立在“经济人”的假设之上的,即认为工人来厂做工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挣钱,因此通过多劳多得、物质刺激就能够激励工人勤奋工作,提高效率,从而忽视了人们的多样化需求对工作效率的影响。
5.法约尔的管理理论
法国工业实业家、管理理论家是代表人物。提出了组织管理的五个环节和十四项原则。五个环节是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
十四原则是:(1)合理分工;(2)权力与责任相适应;(3)加强纪律;(4)统一命令;(5)统一指挥;(6)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7)合理的报酬;(8)集权与分权要适度;(9)组织成员按职位形成等级链;(10)保证秩序;(11)公平;(12)人员要稳定;(13)鼓励首创精神;(14)培养集体精神。
6.韦伯的科层制理论
德国的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是古典组织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他提出的科层制理论是关于社会组织内部职位分层、权力分等、分科设层、各司其职的组织结构形式及管理方式。
主要特征:(1)专业化;(2)照章办事;(3)职权等级制度;(4)任人唯才。优点在于分工清楚、责任明确、任人唯才,从而有助于提高组织活动的效率。但这种制度过分强调照章办事,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职权等制度也容易导致官僚主义现象等等。
7.乡村社会组织的涵义和基本类型
乡村社会组织是乡村居民有计划组合起来的,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追求特定的社会目标的次级社会群体。其类型有:
乡村经济组织。
乡村政治组织尤其是政权组织。
村民自治组织。
乡村群众性社会团体。
乡村教育组织。
乡村文体和科技组织。
乡村医疗卫生和福利组织。
此外,部分乡村地区还存在着一些宗教团体,也属于乡村社会组织的一种类型。
8.现阶段乡镇政权组织的构成与特点
乡镇政权组织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组成。
但乡镇党委是乡镇各种组织和各项的领导核心,它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农村基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责略)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基础政权组织的主体,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农村基层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由乡镇长1人,副乡镇长若干人,各职能部门若干组成,是一个比较规范的科层制组织。(职责略)
9.村民委员会的特征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特征:
(1)群众性。村民委员会即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一种群众性组织。
(2)自治性。这是村委会组织的本质特征之一。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和自决权,实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3)基层性。主要是指村民委员会是设立在国家最低一级行政区划之下的社会组织。
(4)地域性。村民委员会是地域性的社会组织,是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的。
(5)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它是我国广大乡村最为普遍的社会组织。其二是指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成员几乎涵盖了所有村民或所有农户,是一定区域内的全部村民构成的社会组织,而不像其他组织那样对其成员有性别、年龄、职业或其他社会属生的限制。
10.村民委员会的职能
(1)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胡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化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3)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4)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5)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设,等等。
11.村民委员会与相关组织的关系及其发展中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村党支部是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又要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先例民主权利。一是某些村党支部成员对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不积极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充分先例职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包办了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二是某些村民委员会成员过分强调自治权,不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甚至与村党支部之间存在着突出的矛盾。防止和解决这两种倾向,是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村级组织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
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乡镇人民政府有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工作,这种指导、支持和帮助,一是表现为保证村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是表现为指导和帮助村委会搞好选举和组织建设;三是表现为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行使其职权。
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又要积极主动地寻求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努力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某些乡镇政府领导人把村委会当作是自己的“手”和“腿”,不尊重和维护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自觉不自觉地干预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试图把村委会变成政府的“派出机构”,甚至不时发生乡镇政府领导人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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