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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9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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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1-4)

电大文库【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答案
注:本答案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敬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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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1标准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
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答: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 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 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夏商朝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是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发展而来的,人类进入第一个阶级社会以后,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被加上了阶级属性,成为神权法思想。 夏朝统治者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和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法权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朝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明德慎罚与以德配天以及亲亲与尊尊,具体到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义行义杀"和"明德慎罚"。西周法律思想反映西周统治者立法思想的成熟与丰富,有利于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所谓"义行义杀",就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所谓"明德慎罚",就是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筑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结合法治建设,谈谈如何理解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答:成文法的制定和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为封建法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2标准答案

一、问答题
1、 简述秦朝的官员选任制度。
答:(1)秦始皇确定了一套德才兼备的"为吏之道"。主张"审民能,以任吏",倡导举贤任能,重视能力。同时强调"因能而授官,循名而责实",在德才朝当的情况,要重视实际才能。(2)从秦简上看,选择官吏要符合以下条件:①胜任该职位的能力;②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③必须忠君;④必须通晓法律。(3)中央和地方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它们可选任下属官员(推荐、征召、任子等)。

2、 唐律的主要内容。
答: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武德新格》到《大中刑律统类》都是唐律狭义的《唐律》是指《唐律疏义》共分十二篇,即各例律、卫禁律、积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

3、 简述《宋刑统》和"编敕"。
答: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其条文只是《唐律疏议的翻版》变化之处在于增加"折技法",收集自唐末至宋初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209条附于律文之后,12篇、502条每篇下设有门,合计213门。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具有最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4、中国封建社会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
答:中国封建司法机关的发展演变过程如下:(一)①秦朝分设中央司法机关,在中央设置了"廷尉"作为全国最高的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秦官、掌刑群"②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都守,县令兼管。(二)汉朝:①中央廷慰是最高司法机关;②其它参与司法活动的机关;③地方司法机关机构基本上是郡、县两级。(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机构逐渐扩大,编制增加分工详细,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组织更加健全。东汉以后①中央三省制度逐渐形成。尚书台发展成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②地方司法机关依秦汉的传统,仍与行政合而为一,地方为州、郡、县三级行政体制。(四)随唐时期:①中央求司法机关分:大理寺、刑部、御史台。②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机构兼理直属吏,县设司法佐史,具体掌管司法审判。(五)宋元时期:①元部,中央审机关是大宋政府;②地方司马法审判机关,掌握在由蒙古人担任的"达鲁花赤"种。(六)明朝时期:①中央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②地方由知县、知州、知府亲掌审判,明代在省设:提臬司或刑按察使、会审。(七)清朝:①中央设刑部攻法部,大理寺及大理院,设总检察厅;②地方设"四级三审制"。

三、 论述题
1、 试述中国封建法律对贵族特权的规定。
答:(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极大成者,唐律的制定达到了中国封建法典登封造极的地方。唐律对封建贵族特权的规定基本上是整个封建法律制度的对贵族特权规定的一个缩影。)答:(1)八议。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要先奏请皇帝,由皇帝做裁决,裁决的最后结果都可以减或者免。(2)请。是指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享受请的人比享受八议的人身伤低,如其犯死罪可以上请皇帝,由皇帝召集群臣来议,最后的结果基本上也都是可以减轻刑罚。(3)减:减是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因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4)赎。是指因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因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的享受以同赎、刑的优待。(5)官当。是指官员犯罪可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6)免官,是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3标准答案

1、试比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答:在体例与内容上均有不同。一是采用英国式"虚君共和"的责任内阁制;二是形式上限制了皇权,扩大了国会权力。规定皇权以宪法明定者为限,皇位继承顺序由宪法规定,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皇帝颁行宪法修正提案权归国会,总理大臣由国会公选,皇帝任命,皇帝直接统海陆军,但对内使用,颁依国会议决这特别条件。国际条约非约国会议决,不得缔结,官制官规以法律规定;三是它属临时宪法,《大纲》仅是清廷对立宪要求的一个许诺,以此作为九年以后制定宪法的准则,面《十九信条》则已成为一种临时宪法,具有宪法性质。它明确规定关于国会权限条文,"国会未开会以前,资政院适用之。"即在国会成立前,由资政院代行国会权力,清廷重新起用袁世凯,即据《十九信条》于1911年11月8日"选举"袁世凯,并由皇帝任命其为总理大臣的。但《十九信条》仍以"大清帝国之皇帝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为基本精神,人民的民主权利只字未提。

2、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大清现行刑律》与《大清新刑律》,一为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一些残酷的刑种和明显不合潮流的制度,这一方面以公布《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一为制定并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2)商律:《钦定大清商律》由商部制定,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五日(1904年1月21日)奏准颁行,《公司注册试办章程》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五月(1904年6月)奏准颁行;《商标注册试办章程》与《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细目》由商部制定,光绪三十年六月(1904年7月)奏准颁行,《破产律》由商部起草,于光绪三十二年四月(1905年5月)奏准颁行。《大清商律草案》亦称《志田案》,《交易行律草案》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起草,《破产律草案》宣统元年完成,《保险规则草案》于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改订大清商律草案》农工商部拟订,宣统二年十一月(1911年1月)奏交资政院审议,《银行则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正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银行注册章程》度支部订,光绪三十四年六月(1908年7月)奏准颁行,《大小轮船公司给照章程》20条,邮传部订,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奏准颁行,《运送章程》农工商部起草,宣统二年八月(1910年9月)奏交资政院审议,十二月奏准绳颁行。(3)民律:主要着眼于对《大清律》的修订和《大清新刑律》的制定,民事立法的修订直到光绪三十三年五月(公元1907年6月)才受到朝廷的重视,三点宗旨:"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广泛吸收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采用各国新制"以便与列强相交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和"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4)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光绪三十一年(公元1905年)提出制订简明诉讼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公元1907年12月14日)编成;《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宣统二年十月(公元1911年1月27日)相继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由清廷1906年12月颁行。

3、 清末司法权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答:清末的司法审判制度体现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性,典型的两种制度是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所谓领事裁判权,是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是帝国主义国家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制度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重要标志。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会审公廨是清政府在举借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关,其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当领事裁判权扩大到外国领事可以参与对中国人的审判后, 1864 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的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法院",会审公廨在上海正式成立,以后又扩大到厦门等地。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管理各国租界内钱债、斗殴、窃盗等案件,凡是牵涉到有约国洋人必须到岸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人的互诉案件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

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共 7 章 56 条。 7 章分别是《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它以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精神。《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以根本法形式宣告"朕即国家"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隶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使之相互监督制衡,防止个人独裁,彻底否定了君主集权专制政体,体现了民主精神;《临时约法》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有史以来首次以宪法形式赋予资产阶级"天赋人权"、"自由、平等、博爱"等民主思想以法律效力,公开否定了自古以来尊卑有等、贵贱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冲破了君臣父子、"三纲五常"、封建礼教的精神藩篱,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和一定的人民性。

5、国民党政府的司法机构。
答: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机构:中央设"临时中央审判所"(亦称裁判所)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地方审判机构称"审判厅",分县、府、省三级,行四级三审制。北京政府司法机构:(1)普通法院体系:大理院是最高审判机关,高等审判厅设厅长1人,下设民事庭和刑事庭,地方审判厅在城市设置,初等审判厅1915年6月废除初级审判厅,行三级三审制。兼理司法法院,1913年,北京政府在未设普通法院的各县建立审检所,由县知事专负检察业务,但人员由县知事呈请高等审判厅委用。特别法院分军事审判机关和地方特别审判机关两类。平政院主管行政诉讼。

6、六法全书。
答:所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一说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六种基本法典。(1)约法和宪法:《训政纲领》和《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8章148条,《中华民国宪法》14章175条。(2)民法:《中华民国民法》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第1编"总则",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实行。(3)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有两部,即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1927年4月司法部长王宠惠主持修订刑法,1928年3月10日由政府公布,原定同年7月1日施行后延期至9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刑法》分两编共4章387条。(4)商事单行法规:1929年到1946年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制定、修正、公布《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银行法》。(5)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1928年7月拟定《民事诉讼法草案》,立法院于1934年12月19日通过修订的《民事诉讼法》,1935年2月1日公布,同年1月1日施行。《法院组织法》1928年开始制定,1932年10月8日通过,同年10月28日公布,1935年2月1日施行。 

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8、《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基本内容是什么及其历史意义。
答:内容:(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历史意义:该《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作业4标准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C;4C;5C;6A;7A;8B;9D;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E;2ABCDE;3A D(D选择项"叔问"应该是"叔向");
4ABCDE;5BD;6ABC;7ABCDE;8ABCD;9ABCD;10ACD

三、填空:
1、小司寇;2、三重选官;3、杜预、张斐;4、审刑院;

四、名词解释
1、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2、通行饮食罪(注:原题目中"通行饱食罪"是不正确的,应为"通行饮食罪"):汉朝的罪名,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汉律严格镇压此种行为,犯者处死刑。
3、重法地法:李悝"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宋朝的刑罚重于唐朝。宋仁宗年间,统治者首先处于京畿地区安全的考虑,将京城开封诸县划为"重法地",规定在"重法地"内犯罪的,加重处罚。随着地方民众反抗的加剧,"重法地"的范围逐渐扩展到各个重要的府、州、军,其量刑也日益加重。这方面的一系列法律称为《重法地法》。实质:为了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地主阶级的利益,以严刑峻法打击民众的反抗。后果:一定程度上打击了贼盗犯罪,但激化了社会矛盾。
4、《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钦定宪法大纲》确认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改革方向,但由于君权强大,议院立法权和监督权非常有限,臣民的自由权利微不足道并缺乏有效保障。

五、问答题
1、简述七出制度。
答:即如果妻子出现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可以单方面提出离婚。丈夫以"七出"的理由提出离婚时,妻子可以以三种理由提出抗辩,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者,不去"拒绝离婚。

2、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

3、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
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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