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课程是中央电大教育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必修课。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专业基础课,在学习和考试中有的问题难以掌握和运用。为了让学生更好地掌握中央电大必修课程考试的重点,更好地把握考试的出题方向,切实地对一些重要的知识点进行灵活掌握,我们针对中央电大历届的考试题进行了分析对比,从中找出历年考题中出现几率最大的试题并对这些考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重要的考点进行了较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总结出该考点可能拓展的考试方向。供同学们在平时学习和复习中有针对性的运用,为期末复习提供帮助。
典型考点:
一、教育法的渊源。
(一)考点扫描
该考点所考的内容在第2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的第三节。法的渊源有不同的理解。通常情况下,人们从形式意义来使用法的渊源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合地位的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则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命题的目的就是要针对这个教育法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考察来鉴定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真题链接
[1] (2005年7月)名词解释教育法的渊源。
[2] (2006年7月)简述教育法的渊源。
(三)考点解析
教育法的渊源在教育法学课程中属于基本知识考试。下面根据简述题进行解析:
根据宪法规定,教育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最高权力机关)按照最严格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它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一切法的法源。
②法律。法律有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之分。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是指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适用本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⑥规章。规章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部门规章,即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二是指政府规章。即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考点拓展
通过对以上考点的解析,我们不难发现,该考点是全书的较重要的一个考点,除了主要以简答题形式出现外,其要点也可以变化为其他题型。试举例如下:
1.填空题:
(1)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 )。
(2)教育法的渊源包括( )、( )、( )、( )和( )。
2.多项选择题:
教育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和( )。
A.行政法规 B.地方性法规 C.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规章
二、教育法律关系。
(一)考点扫描
该考点所考的内容在第4章: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是学习教育法学的基础。所以命题的目的就是要针对这个教育法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考察来鉴定学生对基本知识的掌握程度。
(二)真题链接
[1] (2005年7月)论述题:论述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2] (2007年1月、2007年7月)填空题: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 ) 关系。
[3] (2005年1月)简答题:如何理解“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社会关系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三)考点解析
教育法律关系在教育法学课程中历来都是考试的重点。下面根据论述题进行解析:
标准答案:
①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教育活动中,各教育主体之间可以结成各种关系,而要使一定的教育社会关系成为一定的教育法律关系,就必须经过一定的教育法律规范来调整,使其在各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在此之前,其仅仅是一种(个)普通的社会关系。
②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与一般法律关系相比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其主要表现在它具有综合性特点,而这一特点是由教育的特点决定的,它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必须遵循教育规律,遵循教育发展的需要,
教育法律关系的设定要体现教育的特点,在教育活动中主要表现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设定之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与学校的关系。其主要指政府与学校之间存在着垂直的行政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与教师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种关系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对受教育主体产生影响。
3)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4)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其主要指两者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学校与家庭的关系。其主要指两者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其主要指学校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与社会之间依法存在着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把“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社会关系和法的形式的统一”理解为:
一方面,如果没有法的形式,即权利义务这种“外壳”,任何一种教育社会关系也不会具有法律的属性。
另一方面,教育法律关系又是以人们具体的教育活动和实际联系为内容和载体的,如果没有这种内容和载体,就不可能有教育法律关系。
(四)考点拓展
通过对以上考点的解析,我们不难发现,该考点是全书的重要的一个考点,其要点也以变化为其他题型。试举例如下:
1.填空题:
(1)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 )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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