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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大麻 潜在风险 马克思 主编 湖南 列宁主义 二十世 五四运动 | 时间:2024-09-27 18:01

发布时间:2024-09-27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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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电大《教育法学》网上02任务_D

1883【教育法学】 02任务_D
电大在线作业 答案 100分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A
A. 错误
B. 正确

2.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B
A. 错误
B. 正确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制定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权限。A
A. 错误
B. 正确

4. 教育法的遵守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权限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A
A. 错误
B. 正确

5. 《教育法》规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规定。"A
A. 错误
B. 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下列各项中,( B )属于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国家
B. 学生实习
C. 家庭教育权
D. 学生的受教育权

2.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权利受到侵害时诉请国家提供保护的权利,称为( A )。
A. 请求权
B. 要求权
C. 人身权
D. 行为权

3. 法律草案的( )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草案正式表示同意与否的活动。C
A. 提出
B. 审议
C. 通过
D. 公布

4.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称为( C )。
A. 官方解释
B. 立法解释
C. 行政解释
D. 法定解释

5. 下列各项中,( C )属于国家监督。
A. 社会团体监督
B. 人民政协监督
C. 教育行政部门监督
D. 民主党派监督

6. 下列各项中,(B )由国务院制定
A. 《学位条例》
B. 《教师资格条例》
C. 《教师法》
D. 《高等教育法》

7.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 B)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A. 5
B. 6
C. 7
D. 8

8. 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需要的专门知识和(D)的教育。
A. 基本理论
B. 基本素质
C. 应用技术
D. 操作技能

9. 我国学位又按哲学、经济学、法学等(D)个学科门类授予。
A. 9
B. 10
C. 11
D. 12

10. 合格评估是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对( A )的基本办学条件和基本教育质量鉴定认可的制度。
A. 新建学校
B. 所有学校
C. 普通高校
D. 民办学校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下列各项中,( AD)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的权利
B. 教学设施
C. 学生的身份
D. 教师的义务

2. 下列对教育法律事实的描述中,( BCD )是正确的。
A. 教育法律事实是指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教育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B.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C.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D. 教育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ABCD)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 创制
B. 修改
C. 补充
D. 废止

4. 教育法的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AD )
A. 教育法的适用
B. 教育法的补充
C. 教育法的解释
D. 教育法的遵守

5. 成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对没有受完初等、中等教育的劳动者进行基础教育;(ACD )为满足公民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文化生活的教育。
A. 提高在职人员的文化程度和专业水平
B. 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C. 对已经就业或需要转换岗位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D.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学校与学生的教育法律关系。
(1)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指在教育法学范畴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赋予二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前提的。《教育法》中分别对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了相应规定。(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另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平等的权利主体关系。(3)学校的权利与学生的权利相互影响。学校的教育权与管理权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受教育权和被管理权。(4)学校的权利、义务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相互制约。为保证学生的受教育权和其他法定权利,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样,为保证学校的教育权和管理权,学生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2.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
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教育法的运行包括教育法的制定与实施。国家权力机关对教育法的制定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定程序及原则的教育法予以纠正,可保障教育法制定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其他教育法制监督主体对教育法实施中的违法现象进行监督,可有效防止和纠正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与偏差。(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在教育法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和干扰,从而影响到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要保障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利,必须加强教育法制监督,排除教育法贯彻落实当中的各种阻力和干扰。(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发展教育事业需要良好的环境和法律保障。当前的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这些问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对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不力。因此,监督教育法的实施,及时纠正各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请结合实际说明学校应如何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学校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具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按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应正确行使法定权利,并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如:学校应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应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不得分设重点班;应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应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应有合格的教师,不得聘用曾因故意犯罪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应遵守"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应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不得开除等等。(3)根据《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任何阻碍或破坏学校履行其法定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学生的;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的;以及体罚学生的,等等,都要依法追究的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在论述过程中,需结合实际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陕西洋县高考替考事件
【案情】

2007年6月7日是全国高考的第一天,在陕西洋县城关中学及洋县中学考点,监考人员从中查出4名替考考生,并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在6月7日下午及8日的考试中,洋县两考点有多名考生退出了考试。据悉,2007年洋县高考的缺考人数约为40人,其中,除有10多人一直未参加高考外,其余20多名考生都是在高考中途退考的,缺考人次为历年来最多的一次。据分析,数名学生突然缺考,很可能是担心替考等严重舞弊行为被发现后,会受到比耽误一次高考更为严肃的处理。
事件发生后,汉中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由汉中市及洋县的教育、监察、公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本次替考事件进行查处。经查证,这4名替考生系洋县高二年级的重点班学生,由于学校片面追求高考上线率,下达高考上线指标要求并制定相关的教师奖励办法,使个别教师受利益驱动弄虚作假,给部分成绩优秀的高二年级学生发放准考证,组织其参加高考替考。

根据已查实的4名考生替考事实,6月16日,洋县县委、县政府决定,对洋县中学校长李鹏云,党支部书记、副校长聂文锋停职检查,对涉案的洋县中学教导主任梁杰、洋县医院医生常某实施"双规"。7月7日,调查组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洋县教育局局长、副局长、洋县中学校长、校党总支书记等共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洋县教育局长王玉奎被免职。
试分析:
1.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1. 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政府工作人员、教育行政人员、学校、教师、学生。2.本案是一起严重的高考替考事件,违反了《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1)《教育法》中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由此可知,高三找人代考的学生,其行为属于作弊,违背了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如若代考成功的话,则会直接剥夺其他高三学生上大学的机会,为此,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而替人代考的高二考生则严重扰乱了考试秩序,同样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为此,也应受到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而作为组织策划这次替考事件的老师与相关人员,应对此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并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对直接负责相关工作的主管人员,因其工作失职,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3. 由本案所引发的一些思考:(1)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考风考纪问题。高考是为国家科学、公正选拔人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意志和政府行为的体现,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加强考试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考场安全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考风考纪;(2)学校应依法行政,增强法律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师生的思想道德和考风考纪教育,鼓励他们公平竞争,不得弄虚作假,坚决打击、严厉杜绝舞弊、作弊行为;(3)教师应增强职业道德与法制观念,不得只为自己的私利而违法,并损害其他教师和考生的利益;(4)学生应增强道德观念和守法意识,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以积极、公正的态度参加高考,不得作弊或替人代考,并坚决抵制任何作弊或舞弊行为;(5)社会应加强对学校的法制监督,及时发现、抵制学校或教师的非法行为,确保教育公平的实现。

答案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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