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02任务B(答案)
一、判断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教育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2. 教育法律事实可按照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3. 无论是广义的解释还是狭义的解释,教育法的适用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4. 广义上讲,教育法制监督是指国家专门法制监督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运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督促、纠正等活动。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0
5. 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成为我国职业教育走上法制轨道的基本依据。
A. 错误
B. 正确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二、单项选择题(共 10 道试题,共 20 分。)
1. 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A. 学校设施
B. 教育部
C. 教师财产
D. 学生利益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2. 下列各项中,( )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A. 学校资金
B. 学校名誉
C. 教师讲课
D. 学生受教育权
正确答案:D 满分:2 得分:2
3. 广义的教育立法是指( )依据法定的权限,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的活动。
A. 国家机关
B.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C.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D.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4. 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 )。
A. 实施
B. 适用
C. 解释
D. 公布
正确答案:D 满分:2 得分:2
5. 《教师资格条例》由( )制定。
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国务院
C.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D. 教育部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6. 从狭义上讲,教育法的适用是专指( )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运用教育法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A. 国家权力机关
B. 国家行政机关
C. 教育行政部门
D. 国家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D 满分:2 得分:2
7. 非正式解释又称为( )解释。
A. 法定
B. 有权
C. 学理
D. 官方
正确答案:C 满分:2 得分:2
8. 凡年满( )周岁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丧失学习能力的以外,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A. 14
B. 15
C. 16
D. 18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9. 从( )年实行的《学位条例》开始,我国建立了学位制度。
A. 1975
B. 1981
C. 1992
D. 1991
正确答案:B 满分:2 得分:2
10. ( )是对已经鉴定合格的学校进行的经常性、综合性评估。
A. 水平评估
B. 综合评估
C. 合格评估
D. 选优评估
正确答案:A 满分:2 得分:2
三、多项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10 分。)
1. 下列各项中,( )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A. 学生
B. 智力成果
C. 土地
D. 隐私权
正确答案:BC 满分:2 得分:2
2. 教育法律义务通常有以下形式( )。
A. 不作为
B. 积极作为
C. 自由作为
D. 接受国家强制
正确答案:ABD 满分:2 得分:2
3. 从纵向的角度来看,国家监督可以分为( )几种类型。
A. 人民政协的监督
B.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C.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D.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正确答案:BCD 满分:2 得分:2
4.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学校( )。
A. 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B.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C. 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D. 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正确答案:ABCD 满分:2 得分:2
5.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只有( )才有资格颁发学业证书。
A.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考试机构
B. 办学机构
C. 学校
D. 经过国家批准或认可的教育机构
正确答案:AD 满分:2 得分:2
四、简答题(共 2 道试题,共 24 分。)
1. 简述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L)
答:教育立法权限主要有四个主要级别和范围的划分: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
(2)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的立法权限;
(3)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4)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权限。
满分:12 得分:10 评价:
2. 简述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结构。
答: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亦称学校教育系统,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
《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由此形成了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层次结构,即: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其中,学前教育,也称幼儿教育,一般是指根据一定的培养目标和幼儿的身心特点对入学前的幼儿所进行的有计划的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预备阶段和基础阶段。
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学习年限为5至6年,其任务是对6至12周岁的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诸方面的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是在初等教育基础上继续实施的中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整个学校教育系统中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分为初级中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学习年限各3年,或初中4年高中3年。教育对象主要是12至18周岁的少年和青年。实施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是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实施职业教育的机构是初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最高阶段,是中等教育基础上的专业教育,更标志着一个国家文化、科学、技术及教育的最高发展水平。《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满分:12 得分:10
五、论述题(共 1 道试题,共 16 分。)
1.
结合实际说明你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和认识。
答: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从宏观方面讲,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从微观方面讲,二者存在结构相关、数量相当、功能互补和价值主从关系。
1、结构相关。结构相关是反映任何一项教育法律权利的获得都必须有相对应的教育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数量相当。数量相当主要表现在教育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是大体相等的。如果教育法律权利总量大于义务的总量,有的权利就是虚设的;如果教育法律义务总量大于权利的总量,就会出现特权。
3、功能互补。教育法律规范调整教育社会内部关系是通过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双向机制来调节人们行为的,二者在总体上呈现功能相互补充的功能。教育法律权利表征利益,教育法律义务表征负担。因此,不能只强调自己的权利而忽视义务,也不能只强调只履行义务而忽视权利的享受。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只有在这种教育法律的权利和义务的互动关系中,才能开成良好的教育秩序。
4、价值主从。教育法律权利与义务在价值选择上并不是绝对平衡的,而是有主要和次要、主导与非主导之分的。关于权利与义务何为主要或主导方面,大体上有三种意见:权利本位论、义务本位论、权利与义务本位论。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主义法将权利本位与社会主义相结合,在权利义务上体现出的原则有: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三、有关权利的实现与国家的经济发展相适应,不能超越特定的历史发展的阶段;四、特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实现需要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五、权利的实现必须制度化、法律化。因此,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在对教育权利和义务的选择上,"是或应当是权利本位的",我们更应注意权利的实现和研究。
满分:16 得分:13
六、案例分析题(共 1 道试题,共 20 分。)
1.
家长迫使学生辍学案
【案情】
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系农村初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出去赚钱,遂于2006年暑假将李霞送到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女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多管闲事。
试分析:
1.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有哪些?
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答:1、本案涉及的法律主体有李霞的家长--李某;女学生李霞;
2、(1)李某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妇女儿童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李霞作为初中二年级在校学生,家长未能保证其完成国家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损害了其受教育权,违反了《义务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李霞只有14岁,属未成年人,李某让其外出打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2)李某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妇女儿童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3、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知道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不容侵犯;男女平等,不能因为是妇孩子就侵害其受都育权。作为孩子的父母和监护人,有让未成年少年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义务,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
满分:20 得分: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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