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复与请示是正式行政公文中唯一一对相互对应的文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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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见的主体部分一般应采用分条、列项方式,既要讲清道理,又要注意具体措施的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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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洽性函较多地用于商调人员联系工作或处理有关业务性、事务性事项等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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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是平行文中的主要文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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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落款必须由同级政府首长签署,署名前冠以职务,不能盖政府机关的公章,成文时间即行政首长签发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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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批复是一种批示、回复性公文,有一定的针对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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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议性意见的表达态度是诚恳的起参谋参考作用,就是向下级行为也不具有强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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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批转性意见的行文目的是为下级机关提供决策参考,或提出一些具体的设想和办法,请领导机关审定后批转有关方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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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函作为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文种,所反映的内容一般为多事一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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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一般性的会议记录也应该详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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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批复是主动行文。它是应下级机关来文的请求而行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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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指示性批复不仅仅是对请示行政机关的答复,而且是对管辖系统所作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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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情况报告用于向上级反映客观存在的情况和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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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报告的主送机关,即发文机关的直属下级领导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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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请示的标题格式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落款三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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