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是仲裁程序开始的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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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仲裁裁决之前,可以根据需要先行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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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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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独任制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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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仲裁庭组成形式的确定采取当事人选择为主,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辅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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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前提,但不必然引起仲裁程序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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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仲裁当事人包括原告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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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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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仲裁裁决是整个仲裁活动的核心阶段,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案件能否得到正确解决的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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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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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仲裁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在仲裁裁决前,为保证仲裁审理工作的顺利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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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裁决是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最终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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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以仲裁裁决涉及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仲裁裁决划分为临时裁决和最终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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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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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以仲裁裁决是否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庭参加辩论的基础上作出为标准,仲裁裁决可以分为对席裁决和缺席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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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仲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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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以及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看,撤回仲裁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二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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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的申请,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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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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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根据仲裁实践,仲裁书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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