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任务_000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2.萨维尼在他发表的(A)中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3.(A)是国际私法的核心规范。
A.冲突规范 B.统一实体规范 C.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D.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4.海牙《关于离婚与别居的法律冲突和管辖权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这是(C)。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在这一冲突规范中,从结构上看,其范围是(C)。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 D.定居国
6.冲突规范由(C)组成。
A.假定处理 B.假定制裁 C.范围系属 D.制裁系属
7.(D)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
A.胡伯 B.伏特 C.杜摩兰 D.萨维尼
8.我国是多法域国家,存在(D)个法域。
A.1 B.2 C.3 D.4
9.法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德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两国都认为本国指定的法律包括冲突规范在内。假设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继承发生争讼,会产生(C)。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10.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法学家(B)的倡导下由()政府发起召开的。
A.戴西英国 B.阿塞尔荷兰 C.萨维尼德国 D.库克美国
11.提出政府利益分析说的学者是(B)。
A.凯弗斯 B.柯里 C.库克 D.萨维尼
12.(B)在自己的学说中提出了虚假冲突和真实冲突的概念。
A.库克 B.凯弗斯 C.柯里 D.戴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
A.采用反致 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 D.采用循环反致
14.意大利公民甲和瑞士公民乙在意大利结婚,后来在瑞士离婚。之后乙再婚。甲欲在英国与一位在瑞士有住所的西班牙公民丙,但英国的婚姻登记官拒绝为他们登记。理由是,根据意大利法律,甲的离婚无效。在这个案例中,甲和乙的离婚关系是(C)。
A.主要问题 B.次要问题 C.先决问题 D.识别问题
15.根据格老秀斯的国家主权观念,把荷兰礼让学派的思想系统化,创立了国际礼让说的学者是(A)。
A.胡伯 B.巴托鲁斯 C.杜摩兰 D.萨维尼
16.(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17.在“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条规范中,“范围”部分是( A )。
A.涉外合同 B.涉外合同当事人 C.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D.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18.杜摩兰在(B)中指出,契约关系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习惯。
A.《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 B.《巴黎习惯法评述》 C.《法律冲突论》 D.《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19.19世纪前,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仅有的方法是(A)。
A.冲突法调整 B.实体法调整 C.国际公约调整 D.程序法调整
20.最早的国际私法成文法规范出现在(B)中。
A.《巴伐利亚法典》 B.《永徽律》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施行法》
二、多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国际私法有以下渊源(ABCD)。
A.国内成文法 B.国际条约 C.国内判例 D.国际惯例
2.时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包括(ABC)。
A.一国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B.一国的实体规范发生变化 C.一国政权更替,领土发生变更,或当事人国籍、住所发生变更导致法律发生变化 D.一国的法域出现变化
3.下列选项中属于最常见和常用的系属公式是( ABCD )
A.属人法 B.物之所在地法 C.行为地法 D.法院地法
4.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 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 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5.以下属于结果选择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CD)。
A.法院审理案件时,不应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为实现公正目标,法院对可能适用的法律体系的内容不能视而不见 D.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根据是否存在利益,可分为真实冲突和虚假冲突
6.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在19世纪之前。(BCD)
A.既得权说 B.法国法则区别说 C.国际礼让说 D.法律关系本座说CD
7.以下属于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CD)。
A.法律包括两大类:人法和物法 B.每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必须在其境内行使,并且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 C.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 D.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法律的平等
8.以下哪几种学说产生于20世纪美国国际私法革命浪潮中。( BCD )
A.既得权说 B.本地法说 C.结果选择说 D.政府利益分析说
9.准据法的特征包括(AC)。
A.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所援用的法律 B.准据法是一国加入的国际公约 C.准据法是能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 D.准据法是一国的内国法
10.当适用外国法不当引发错误的时候,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国家包括(BD)。
A.法国 B.奥地利 C.德国 D.意大利
11.实践中(AB)有限接受反致和转致。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德国
12.以下属于既得权说的主要观点的选项包括(AD)。
A.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所取得的权利 B.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 C.法院考虑适用外国法的时候,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 D.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必须也为其他任何国家承认和保护
13.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 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定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 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4.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AB)。
A.萨维尼 B.孟西尼 C.戴西 D.库克
15.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理论中,国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CD)。
A.萨维尼 B.孟西尼 C.戴西 D.库克
16.在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可以表现为(ABCD)。
A.国内立法 B.国内判例 C.国际条约 D.国际惯例
E.国际私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17.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18.理论上,对识别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哪几种主张(ABCDE )。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分析法学与比较法学说 D.依最密切联系地法识别
E.依事实情况发生地法识别
19.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征包括( ABCD ).
A.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也包括相同社会制度之间的法律冲突 B.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表现为三大法系之间的法律冲突 C.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还表现为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问题 D.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所体现的各法域的权利使单一制的中国带有某些复合国的特征
20.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三、案例分析题(共2道试题,共20分。)
1.某英国公民家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英国遗嘱法的规定。按照英国法,甲死亡时的住所在比利时,而依比利时法律关于外国人在比利时设立住所必须经政府许可的规定,甲死之时其住所仍在英国,因为它为获得这种许可。英国法院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该英国公民甲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审理此案的英国法官按英国冲突法的指引,对上述问题的解决适用了比利时法,承认依比利时法律作成的遗嘱和2份附录书在形式上具有有效性。但同时指出:英国法官审理此案应该像比利时法官一样去适用法律。由于比利时冲突法规定:“未在比利时合法设立住所的外国人所立遗嘱的有效性依当事人本国法确定”,因此,比利时法官会适用英国发起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于是,英国法官将最终适用英国法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在形式上也有效。
请问:
1.当英国冲突法规则在本案指向比利时的法律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还是冲突法?
2.英国法官适用法律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1.这是英国法院最早采用反致的案例。所谓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以乙国的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依乙国的冲突法规定却应适用甲国法作为准据法,结果甲国依据乙国的法律判决案件。本案中,在确定遗属及2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所依据的是比利时的实体法;而在确定其余4份附录书的有效性时,英国法官适用的是比利时的冲突规范。
2.对于反致,各国立法和实践的态度不一。英国法官适用比利时冲突规范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英国冲突规则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能以依遗嘱人最后住所地确定”的苛刻规定,以尽可能地确认反映当事人意愿的遗嘱在形式上的有效性。而当时,与英国相邻的欧洲国家,都规定遗嘱的形式要件依遗嘱人属人法(包括本国法和住所地法)或依遗嘱制作地法皆可。因此,从这一层面上看,英国法官的做法应具有合理性。
2.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请问: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答:
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间接反致制度。该制度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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