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某航空公司(国有企业)总经理钱某,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500万以上开支须经集体讨论的规定,应朋友某股份有限公司(私有企业)董事长张某的请求,未按规定提交公司领导层集体讨论,自行决定同意借款,并于2001年4月27日交公司财务部办理,签定借款协议后,先后三次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850万元借给该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致使其中350万元无法归还。在本案中( )
A.钱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B.钱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C.钱某所在的单位构成挪用公款罪 D.钱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下列行为中,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是( )。
A.甲在与钱某争吵中,突然抽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钱某刺一刀后扬长而去,致其重伤
B.乙在非法拘禁孙某过程中,使用暴力致孙某死亡
C.丙在绑架李某、向李某家属勒索财物过程中,杀害李某
D.丁对公共建筑物放火,大火烧毁该建筑物,并且烧死二人
3、甲在银行交电话费时发现乙在存钱时将一高档手机忘在柜台,乙走出银行后,手机被银行职员发现,遂大声询问是谁的手机?甲大声答:是我的。遂拿走手机。问甲的行为属于(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侵占罪 D.不构成犯罪
4、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A.便衣民警甲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旁,车上无人,遂上去查看,恰逢该车司机乙回来,怀疑有人偷车,即手持棍棒喝令甲下车。甲误认为坏人袭击,即开枪将乙打死
B.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要拼命。丙将两人劝开,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却砍在丙身上,造成丙重伤
C.甲的邻居己是精神病人,一日,甲忽然看见乙持刀追逐其年仅8岁的儿子。为使儿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D.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口鼻流血,然后,扬长而去
5、下列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判断,那些是正确的( )?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
C.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达与西方经典表达并不安全一致,西方经典表达是一点论,而我国是两点论。
D.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E.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下列人员中,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是( )。
A.公司工作人员 B.企业工作人员
C.民间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D.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7、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A.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
B.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C.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D.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8、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甲的行为构成 (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预备
9、A与B在某一商场前拦住C准备抢钱,因人多一时难以下手。刚好E经过此地,因为E与A、B认识,E就对A、B说:“你们在这里下手,自己找死啊。要下手也应该找个偏僻的地方。”结果A、B听信了E的话,就将C劫持到一僻静处,抢走了C的钱物。则E在此犯罪中( )。
A.是主犯 B.是从犯 C.是教唆犯 D.不构成犯罪
10、出租汽车司机甲因被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私愤,驾车驶入闹市区向密集的人群冲去。当场轧死5人,撞伤19人,对甲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交通肇事罪 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 D.故意杀人罪
二、多项选择题:
1、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现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 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 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2、在以下所列情形中,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是( )
A.甲在其16周岁生日当天,盗窃某银行并窃得人民币20万元
B.乙(15周岁)在南方某市打工。为向吴某索要欠他的到期债务1万元,乙将吴某三岁的儿子劫持。为防止吴某的儿子吵闹,乙用桌布将其嘴堵住,致其窒息死亡
C.丙(15周岁)和父亲一起经营一家超市。一次,在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丙以暴力抗拒执法,将一名执法人员打成重伤
D.丁在15周岁时加入了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久,在该组织实施的一次聚众“打砸抢”犯罪中,丁组织并带头抢走了某私营企业的一辆进口轿车
3、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强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遭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3万元),以减轻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刚刚接近该货轮航线海域时,突改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对船长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紧急避险 B.假想避险
C.避险不适时 D.事前避险
4、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
A.便衣民警甲带领联防人员夜间巡逻,见一卡车停在路旁,车上无人,遂上去查看,恰逢该车司机乙回来,怀疑有人偷车,即手持棍棒喝令甲下车。甲误认为坏人袭击,即开枪将乙打死
B.甲、乙、丙同在饭馆喝酒,甲、乙因故争吵并扭打起来,两人越打越激烈,最后各抄起一把菜刀要拼命。丙将两人劝开,先在一旁劝说甲,乙突然一刀砍向甲,却砍在丙身上,造成丙重伤
C.甲的邻居乙是精神病人,一日,甲忽然看见乙持刀追逐其年仅8岁的儿子。为使儿子免遭不测,甲随手操起一根铁棍,把乙打倒。经查,乙左脚被打致粉碎性骨折
D.甲骑车不慎撞着行人乙,乙上前对甲拳打脚踢,致甲口鼻流血,然后,扬长而去
5、下列所列情形中,哪些构成抢劫罪( )?
A.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B.携带凶器抢夺的
C.犯诈骗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 D.聚众哄抢公私财物
三、问答题
1、什么是“情节加重犯”?进入宾馆、旅店对旅客实施抢劫的,能否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为什么?
2、试论述“醉酒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3、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分析对防卫过当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四、案例分析:
2010年10月10日下午,北京市石景山人民法院对华中科技大学教授肖传国雇凶伤害《财经》杂志编辑方玄昌和著名打假人士、科普作家方是民(笔名方舟子)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肖传国因“寻衅滋事罪”成立,被判处拘役5个月。
经警方调查,肖传国认为,方舟子通过媒体、网络对其学术“打假”,导致其未能入选中国科学院院士。肖传国遂以10万元的“劳务费”指使戴建湘教训他们,“吓唬一下”,并由戴组织龙光兴等人对方舟子施以报复。经伤情鉴定,结果为轻微伤。
问题: 请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和共同犯罪原理,分析该案之判决是否正确?并说明为什么。
标准答案
一、单选
1.B 2.B 3.A 4.ABD 5.C 6.D 7.B 8.B 9.D 10.B
二、多选
1.BD 2.CD 3.CD 4.ABD 5.BC
三、论述题
1、(1)情节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行为,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2)进入宾馆、旅店抢劫的,通常不能适用“入户抢劫”的规定。根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所以,该规定是体现隐私权的保护,是对公民住宅权的安宁的特殊保护,“户”是供家庭生活居住使用的、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场所。可见“入户抢劫”规定的宗旨是保护户内居住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满足“户”的要求,必须同时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即供居住使用;与社会隔离。而宾馆、旅店不能充分满足上述条件。(3)2005年6月《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定具有上述两个特征(功能特征、场所特征),也可以认定为户。”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充分满足“户”的特征条件后,可以适用。
2、有两个阶段的定性:第一阶段,交通肇事罪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即醉酒驾车是基本犯,构成危险驾驶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则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阶段,如果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驾造成的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1)所谓“过当”实际上是过限(或过度),即正当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遂构成防卫过当。确定防卫过当的性质不应该依据防卫行为的性质,而应该依据把握必要限度与否而形成的问题的性质。(2)防卫行为人实施正当防卫行为应当把握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假如防卫人忽略了防卫的必要限度、或者防卫人自以为能把握防卫的必要限度而实际上未能把握,都可能构成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这样的忽略防卫的必要限度或自以为能把握而实际上未能把握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都应该属于防卫上的过失,即防卫过当。 (3)故意犯罪往往是积极追求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目的,而防卫绝不可能积极追求,否则就与防卫目的不想吻合;间接故意的放任也许只在理论上存在可能,实践中来证明防卫行为人主观上的“明知”而“放任”结果发生,则几乎没有可能。(4)所以,所谓防卫过当实际上是防卫行为人在把握防卫限度上存在过失,所以,防卫过当只应该定性为过失,不应该定性为故意,防卫过当行为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而致防卫人构成犯罪的只应该定性为过失犯罪,不应该定性为故意犯罪。
四、案例分析
1、该判决值得商榷。
2、寻衅滋事罪与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存在明显差别:基于个人恩怨,经过精心谋划,直接伤害“事先选定”的受害人的行为,就属于侵害特定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伤害”的范畴,它与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不特定”对象的寻衅滋事,存在显而易见的差异。“故意伤害”构成罪需要有“轻伤害”以上的伤势。
3、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故意伤害作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在构成条件的设置,尤其是司法裁判中,虽然还存在以实际伤害后果来判定是否治罪和量刑的弊端,但如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存在重伤他人的故意,仅仅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得逞,按故意伤害定罪并以重伤未遂处刑,或许更符合法律的规定。倘若故意伤害的内容及其程度难以证明,伤害的结果又没有达到“轻伤害”以上的程度,司法机关自然只能做出不构成犯罪的判定,由行政机关做出处理,不能寻找“最相类似的犯罪”去类推定罪。
4、就雇凶犯罪形态来说,如果肖传国没有明确特定的指示,只是要求教训一下方舟子,那么就算把此当做概括的犯意处理。杀害或重伤害方舟子不违背其本意,但最后仅发生了轻微伤,就只能就这个结果归责,即不构成犯罪。否则就会不当加大对行为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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