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向选择题
1.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何种待遇?( C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非互惠待遇 D.互惠待遇
2.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 D )。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 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3.一个人在国内有住所,在国外也有住所,其住所的确定方法是( A )。
A.以其内国的住所为住所 B.以当事人选择的住所为住所
C.以最后取得的住所为住所 D.依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住所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D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 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项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ABD )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7.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 D )。
A.13世纪 B.17世纪 巴18世纪 D.19世纪
8.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A )
A.船旗国法 B.船舶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9.《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应提供给该公约缔约方的国民( B )。
A.最惠国待遇 B.国民待遇 C.不歧视待遇 D.普遍优惠待遇
10.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学说是( A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最密切联系说 D.特征性履行说
11.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时,合同适用( B )。
A.合同缔结地法 B.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C.合同履行地法 D.合同自体法
12.美国籍人约翰1998年在我国北京市购住宅一套。2000年,约翰被其所在公司派驻日本。
约翰将所购住宅转让给法国人巴姆。后因付款两人发生争议在我国法院涉诉。这起案件应适用的法律是( D )。
A.美国法 B.法国法 C.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法国法 D.中国法
13.法国人格里婿在我国某海滨城市购沿海别墅一幢,两年后因其所在公司委派他常驻印度开展业务,决定将此别墅出售给其商业伙伴美国人彼鲁。此合同适用( D )。
A.法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印度法律 D.中国法律
90.美国商人史蒂夫和英国商人俄勒尔在上海签订合同买卖中国绒毛玩具,二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纠纷在日本东京依日本法仲裁。后果有纠纷,适用( D )。
A.中国法律 B.美国法律 C.英国法律 D.日本法律
14.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 D )。
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
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 A )。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C. 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16.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 B )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 B.人民法院 C.致害人 D.受害人 E.法人代表的权限
17.“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 CD )。
A.出版单位的国籍 B.销售单位的国籍 C.作者的国籍 D.作品的国籍
18.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 ABD )。
A.意思自治说 B.客观标志说 C.合同自体法说 D.最密切联系说
19.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 ABC )。
A.特别认许制 B.一般认许制 C.相互认许制 D.分别认许制
20.物之所在地法决定( BCDE )。
A.外国法人财产清算法律适用问题 B.物权客体范围 C.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D.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E.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
二、简述题
1. 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P.121
2. 简述动产三分说。P.158
3. 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P.201
三、案例分析题
1986年4月30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塑料编织袋买卖合同,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向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购买110吨塑料编织袋,价格条件CIF950美元/吨,装期1987年2-3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按照合同交付的第一批货物于1987年2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第二批货物分两批于同年3月7日和3月27日在大连港装运。对上述两批货物,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均自提单开出之日起90天内信用证付款。但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货物后以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违约为由,申请挪威王国法院扣押上述两份信用证项下款项。据此,开证行东方惠理银行已书面通知中国银行,该两批货物价款至今未付。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抗辩。
请问:
1)本案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当地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本案能否适用中国法律,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标准答案
1)中国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合同纠纷,虽然挪威艾格利股份有限公司己抢先在挪威王国法院申请扣押应付给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的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管辖法律,大连市土产进出口公司就合同纠纷在合同履行地所在地的中国法院起诉,该地的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2)关于法律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本案合同签订地在中国,起运港在中国,而且按照CIF价格条件是由作为卖方的甲公司自付运费、保险费并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故本案中与合同由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是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
四、课堂讨论
美国“合同要素分析法”和大陆法系“特征性履行说”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因素的方法,二者对比有何优缺点。P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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