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重难点辅导(1)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税收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基础,而且税收分配会改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经济发展的格局,对企业经济活动、居民切身利益以及政府决策行为都有着重大影响。
第一章 税收概论
税收概论是将国家税收教材中的税收概论、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三章的内容融合在一起作为税收基础的第一章,因为这章都是理论、概念问题,有些概念好象在日常工作中涉及不到,但是学习这部分内容对以后的学习有很大的作用,如税收三要素:纳税人、课税对象和税率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在学习各个具体税种时都要频繁涉及到,了解了原理,比较容易区分不同税种的特征,便于掌握各种具体税种的内容。这一章的基本内容有三部分:
税收定义:税收的概念、特征、原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负税人)
征税对象(税目、计税依据、税源)
税收制度:税收要素 税率(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
减免税(起征点、 免征额、税收附加、加成征收)
其他要素(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征收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征收管理 税务代理
税务行政司法制度(内容比较多,但都是必须要掌握的)
税收定义需要掌握的内容
(一)税收概念及税收特征
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的一种分配,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税收是对社会产品的分配,税收如何参与产品分配?请看下列图示:
商品销售价值实现后,通过成本的收回,重新投入生产过程中,保持生产的连续性。
生产中的耗费(C) 流动资产的消耗
固定资产的消耗
职工工资(V) 个人所得税、国库券等 税收 盈利(M) 上交国家 利润 其他股东 企业留利
社会产品
国民收入
(V+M)
企业上缴的税收,无论是哪种税,如何计算,从价值构成来看,最终来源于企业剩余产品的部分。取得财政收入的渠道不仅仅是税收一种方式,还有利润上交、政府基金、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债券收入等。和其他财政收入比较,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税收“三性“。
税收的强制性:税收是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法律为依据,钢化的征收手段。
无偿性:价值单方面的转移,不付任何报酬的一种索取。
固定性:征收之前,就明确了对什么征收、征多少。这种规定具有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历史上的连续性、时间上的相对稳定性。
税收“三性“在税收的产生发展中逐渐完善,它既是税收的共性,又是税收的特性。
所谓特性:与其他财政收入比较,只有税收才同时具备三性;
所谓共性:古今中外,各个国家的税收都具有三性的形式特征,只是三性内容的完善化、法制化程度不同而已。
(二)税收的本质特征
税收解决的是国家在社会产品中占有的份额,其本质是对产品的分配。不同于一般的经济分配,不是凭借对财产的占有,也不是凭借提供了劳动,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借助法律手段进行的分配。分配的对象是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目的是满足国家行使职能的需要,分配的手段是强制无偿的。在国家的管辖范围内,无论是什么所有制的变化,也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都要依法纳税、依率计征。税收的这种本质特征,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税收职能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应具有的功能。经济学界对此有多种论述,概括起来,不外乎两大职能:
1.组织收入
2.调节经济
(一)组织收入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
由于税收具备三性的特征,所以组织收入及时、稳定、可靠,如:对流转额征税,无论盈亏,有收入的就要纳税,税收成为各国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国税收收入已占财政收入90%以上,成为财政收入中的主力军,为国家的政治经济建设提供了可靠的物质基础。
1983年第一步利改税,84年完成第二步利改税后,开征了30多个税种,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例大幅度提高。
不含内、外债的经常性收入中
单位:亿元
年份 | 税收收入 | 财政收入合计 | 税收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企业亏损补贴 |
1985 | 2040.79 | 2004.82 | 101% | -507.02 |
1988 | 2390.47 | 2357.24 | 101% | -446.46 |
1989 | 2727.40 | 2664.90 | 102% | -598.88 |
原因:一是税收数额大
二是与预算编制方法有关
(二)调节经济的职能
调节经济的职能寓于组织收入过程之中,通过税率的高低、减免与加成等税收政策,调节经济结构,引导投资方向,在社会产品总量一定的前提下,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对企业经济利益的调节,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缓解供求矛盾,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发展;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缓解分配不公造成的社会问题等等。税收的调节职能,实际就是分配对经济的反作用。
三、税收原则
如何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取决于科学的治税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密切联系本国的实际制定出一套规范合理的税制体系并能得以贯彻落实。
税收原则即通常所说的治税思想。纵观西方经济学治税思想的发展和我国的税制建设的实践,可概括为公平原则、效率原则、稳定原则。
(一)公平原则
税收是对产品的分配,税收应以公平为本,公平合理是基本的治税思想和税制建设的目标。从古至今、横贯东西方国家税收的实践和税收理论的发展,税收是否公平成为检验一国税制好坏的标准。
所谓公平原则包括普遍征税和公平征税两方面。
普遍征税:指在国家税收管辖范围内,所有的法人、自然人都应该依法纳税。
公平征税: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能力相同的人同等纳税。
纵向公平:能力不同的人不同等纳税,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量能负担。
这样才能有利于在税收分配过程中,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才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
(二)效率原则
征税不仅应公平,而且应该有效。税收的效率原则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经济效率指税收分配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还是干扰了经济的运行。在一定时期内,经济运行本身已是高效的,税收就应减少对经济的干预,保持中性原则;如果经济运行本身是低效或无效的,税收就应强化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和干预,通过税收分配调整资源配置,生产力布局,调整产业结构、供需关系等,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样的税收制度、税收政策才是有效率的。
行政效率是从税务征管工作本身而言,指征税本身要低成本高效率,用尽可能少的征税成本取得更多的税收收入,尽量节约税务开支。
(三)稳定原则
税收的稳定原则是指税收制度要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经济工作有不同的重心,情况会不断的变化,新情况会不断出现。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税收政策当然要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才能有利于经济的稳定。当然税收政策在一定时间内不能让纳税人无所适从,也需要相对稳定。
四、税收负担
研究税收对经济的影响,必然涉及到税收负担问题。衡量税收负担水平的指标有名义税负、实际税负;宏观税负、微观税负。
名义税负(税率表上的税率)与实际税负不一定是一致的,如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负25%,考虑到多种减免因素,有的企业实际税负会低于25%。
宏观税负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一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
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
或:占国民收入的比例
宏观税负是国际通用的一个税负指标,可帮助我们进行国际横向比较分析(国与国之间比较),也可就国内进行纵向比较分析。对研究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变化规律有一定帮助。根据有关资料提供的数据看:经济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基数大);从纵向对比看,宏观税负是呈上升趋势的。(宏观税负只能做制定政策的参考,不能做依据)。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工作重心,所以运用宏观税负还应注重一国之内的纵向对比,从中总结出某些规律。
微观税负是研究不同纳税人、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税收负担的指标,研究微观税负可为正确处理国家与各种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提供一些参考。
税收制度需要掌握的内容
一、税收制度
首先要搞清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税收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参与社会产品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将税收的各种规定通过立法,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税法。所以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现代社会,有税必有法,无法不成税。税法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部门法。所以两者的关系可以这样概括: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税收是税法的具体内容。税法体系是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的总和,由实体法和程序法组成。
实体法:指各具体税种的立法
程序法: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核心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另有发票管理办法、税收行政复议规则等法律规定。
税收法律体系又称为税收制度,所以对税收制度可以这样概括: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从法律效力来看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法规的立法级次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第一级次:税收法律。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征税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
2.授权国务院制定。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暂行条例等。
第二级次:行政法规。不得与税收法律相抵触,否则无效。
1.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收行政法规,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如: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税收法律授权下制定。
第三级次:部门规章。在税收法律、法规授权下制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无效。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权制定,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如:一些税法的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实施细则)、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解释(征收管理办法)等。
2.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地方税收规章,本地区范围内有效(注意:无法律、法规授权,地方无权自定)。如:国务院制定颁发的车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条例都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制定实施细则。
地方立法权限只限定省、市、自治区政府一级,不得层层下放。
从征收管理的角度看,负责征收管理的机关有: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门、海关。
绝大部分税种由税务机关征收—工商税收、中央税、共享税、地方税。
少数省份由财政部门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
由海关征收——关税(包括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船舶吨税)、代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制要素
税制要素是指实体法构成要素。由于要素的内容不同,才有了各税种的区别。重点掌握以下几个问题:
(一) 三大基本要素
1.纳税人: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同于负税人、扣缴义务人。解决对谁征的问题。
2.征税对象: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者行为。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解决按什么征的问题。注意与税目、计税依据的关系。
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如对货物征税,都有哪些货物?征税对象是货物,税目则是货物的具体名称和种类,列入税目的征收,未列入的不征收,体现征税的范围。
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的数量表现。是计算税额时使用的一个概念,如货物的销售额、劳务的销售额等。
3.税率:是征税的比例或额度。税率是衡量税负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一个核心要素。税收筹集资金,调节经济的作用主要通过税率高低体现。是处理国家和纳税人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解决征多少的问题。
目前,我国税法适用的税率有三大类:
全额累进计算方法 超额累进计算方法
比例税率
按绝对额划分级次税率
全率累进计算方法 超率累进计算方法
税率 累进税率
按比例划分级次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计算简便,便于征管,适于对流转额征收,与价格关系密切,与价格配合可以调节不同产品、不同行业的盈利水平。存在问题是:对同一产品、同一行业的盈利水平的调节有一定的局限性,难以调节。
累进税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长逐级提高的税率。目前我们采用的是超额累进、超率累进税率,较好的体现量能负担原则,适合对所得征收的税种。但计算较复杂。
定额税率:按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固定征收,与价格无关,计算非常简单。问题是: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有一定的局限性,不适合广泛采用。
(二)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起征点: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
免征额:税法规定征税对象中免于征税的数额。达到免征额的,只对超过部分征收。
例如:税法如果规定1000元为起征点,(1000元以下不征,达到1000元全额征)999元不用纳税,1001元全额征收,1001×%(1000元也应全额征收)。
税法如果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和起征点相同的是:1000元以内的不征;和起征点不同的是:超过1000元时,仅就超过部分征收,如1001元时,只有
1×%。
两者的执行结果都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所以属于减免要素的内容。起征点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免征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三)纳税期限与申报期的区别
纳税期限:指税款所属的期限(三天、五天、十天……一个月等)
申报期限:指一定时期的税款申报入库的时间
例如:某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一个月,一个月中的经营活动计算出的税款为20万元,申报入库时间为下个月的1—10号,这十天要完税,无故拖欠,超过申报期,要加收滞纳金。
三、税制分类
各国实行的都是复税制,各种税既相互区别,又密切相关。按不同标准将税种分别归类,是研究、建设税收制度的重要前提。
(一)按征税对象性质的不同分类
流转税类: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资源税类: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
财产税类:房产税、契税、车船税
行为税类: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保留税种,暂停征收)等。
(二)按计税依据的不同分类:
从价税:按价格为计税依据(营业税、增值税等)
从量税:按实物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资源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三)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分类:
价内税: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消费税、营业税)
价外税:价格中不包括税金(增值税)
(四)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这是18世纪以来,西方国家常用的分类方法。
税负转嫁:是指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售价或压低进价的方法,把税负部分或全部的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
转嫁方式:
前转(顺转)指纳税人将售价抬高,把税负转嫁给购买方。
后转(逆转)指纳税人无法实现前转时,通过压低进货价格,将税负部分或全部转嫁给供应商。
混转(散转)指前转、后转同时并用。
转嫁的条件:
价格可以自由浮动时才有转嫁的可能(价格可背离价值);
供给弹性较大,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税负容易转嫁;
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税负不易转嫁;
因为供给弹性大的商品,生产者可以灵活调整生产数量。
价格浮动空间的大小,又取决于供求关系。有些商品(如生活中的非必需品)价格高了卖不出去,很难提价,难以转嫁;有的商品需求弹性小,提价消费者也得买,无替代品,必须消费的商品,易转嫁。如:水、电、天然气、粮食、蔬菜等人民生活必需品,谁也离不开,天天要消费,提价了谁也没办法,也得买,易转嫁。
除价格和供求关系之外,能否转嫁还和税种征收范围的大小和税种的设计有关。流转税大多是价内税,如消费税,税收是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随价格的浮动,极易转嫁;流转税中也有价外税,如增值税,价外税更是由买者负担了。而对所得征收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就没有转嫁的可能性了。企业所得税对净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工资征收,又如何转嫁给他人呢?几乎无法做到。
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的税种(所得税、财产税)
间接税:税负有可能转嫁的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
(五)按税收收入的归属分类:
中央税:消费税、关税、车辆购置税等
地方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营业税等
共享税: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企业所得税(中央60%、地方40%)、个人所得税等
四、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指税种的布局及相互之间的搭配。
不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设置的税制结构不同。
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采取的税收制度及税制结构也不完全相同。
发达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
发展中国家多以流转税为主
经过多次税制改革,我国形成了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多种税相配合的复税制。而流转税中又以增值税为主。
目前,主要税种在企业的分布情况如下:
增值税消费税契税 国内 国外 |
购进 → 生产加工 → 产品销售 → 利润形成
增值税、城建税 消费税、 教育费附加 营业税、资源税 土地增值税(关税)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印花税 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等
税收管理需要掌握的内容
概念、建立与发展
税收管理体制 征管权限的划分
税务管理
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税款征收
税务检查
内容概要 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
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法制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税收管理也称税务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全过程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保证税收任务完成的一系列的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征收管理两部分内容。
税务管理的主体是国家管理税务工作的专门机构,税务管理的客体是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最终达到的目标是保证税收政策、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完成税收任务、发挥税收作用。
一、税收管理体制
税收管理体制是在中央、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制度。它是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执法权两部分。建国以来,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随经济发展变化,经过一系列的改革至今,形成了以集权为主,适当分权的管理体制。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在中央(中央税、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共享税),地方的立法权是: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的精神,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不妨碍我国统一市场的前提下,有开征地区性地方税的权限。地方的立法权仅限于省、市、自治区一级的立法机关或授权同级政府,不能逐级下放。
执法权的划分:中央税、共享税由国务院、中央税务机构负责,由国税局征收;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及其税务机构负责管理,由地税局负责征收。考虑到历史的延续性和征管便利,某些共享税(如个人所得税)也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为了降低征收成本,便利纳税人,国、地税局之间也可以委托代征。
二、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法律性文件,属于税收程序法的内容。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由财政部门和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适用其他的征管办法。
征管法明确了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四部分内容组成。
(一)税务管理
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是税收的一些基础工作。
(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征管工作的核心,是中心环节,规定了: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延期纳税、滞纳金的征收、税款的返还和追征、减免税的办理程序、欠税清缴等多项征收制度。用以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具体情况,使征纳双方有章可循。
(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款征收的保证。征管法规定了税务检查的工作规程要求,明确了检查中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收强制性的体现。明确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他相关单位(如银行等)以及税务机关、税务工作人员违反了税法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如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处罚;偷税、骗税、抗税、欠税的处罚;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税务人员不依法行政的处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等等。
“征管法”的四大部分内容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贯穿在整个税收的征收过程之中。它所维护的是征纳双方的权益,它的目的是落实各项税收政策,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作到依法纳税,依率计征,使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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