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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理性情绪 情绪疗法 三个阶段 标杆管理 少数民族 省份 人类社会 进化过程 | 时间:2024-09-09 15:31

发布时间:2024-09-09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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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证考试题库(法律法规试题)

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试题

二、判断题

1、行政执法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对)

2、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应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立案。(对)

7、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 (对)

三、单选题

2、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具有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情节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构成以下何罪?(A)

A.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B.徇私舞弊罪;

C.徇私枉法罪;

D.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行为,应当构成以下何罪?D

A.间谍罪;

B.滥用职权罪;

C.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D.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案例分析题

案例二:

某质监部门在查处一生产、销售假冒摩托车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处罚意见告知相对人后,经案审会讨论决定减轻对相对人的处罚,变更后的行政处罚意见是否需要再次向相对人告知,有不同意见,后执法部门为避免程序问题在可能发生的复议或诉讼中产生不利,给予了相对人二次告知。

问:本案是否需要二次告知?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告知的程序和后果,“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告知当事人具体的处罚种类、数额,当事人就无法进行具体的申辩(当事人可能围绕没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有出入、证据问题、处罚过重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无法知道申辩后处罚是否加重,因此行政部门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证据、所依据的法律和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

如果告知当事人后,处罚种类发生变化,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如果处罚种类不变,只是减轻了处罚幅度,在没有有效立法解释情况下,为了防止诉讼中对这一问题理解不一致,行政机关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案例三:

2002年1月12日,某县质监局王某独自到辖区内一集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李某有违法行为,王某出示工作证后,当场对李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李某不服,与王某争辩,王某以李某无权申辩为由加重处罚,罚款1000元,并当即收缴了这1000元罚款,向李某出具了该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李某仍不服,于2002年3月28日向该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当日受理了李某的复议申请,并于同年8月3日作出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将该县局的处罚决定变更为罚款50元,同时责令该县局将多收的950元罚款返还给李某。李某对行政复议决定继续不服,于同年9月2日以该县质监局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请指出本案中的不合法之处,并依法说明理由。

答: 不合法之处有以下几点:

1、1人执法

2、未出示执法证件

3、未出示检查依据

4、对公民个人处500元罚款不能当场处罚

5、申辨不能加重处罚(2分)

6、1000元罚款不能当场收缴

7、应出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

8、申请复议超出60日的复议期限

9、县政府越权受理复议申请

10、县政府复议决定超过法定期限

11、复议决定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12、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15日诉讼期,法院不应受理。

一、案情

2005年8月26日,某省甲市质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对A企业生产的腊肠依法抽样并送检,省食品质量检验所于2005年9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确认该产品脱氢乙酸含量为 0.86 g/kg , 判定该产品不符合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包括1996年标准及其后各年度“增补品种”,下同)的规定。2005年9月2日甲市质监局依法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该企业对检验结果表示认可,未提出复检要求。2005年9月5日,甲市质监局再次到该企业调查取证,该企业有关人员称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地,需一个月后才回,执法人员与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要求提供该企业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检验记录、销售帐目及票据,该法定代表人称无该记录、帐目及票据,并告知有关情况可向生产工人调查了解。据生产工人交代,该企业共生产该批腊肠 800 包 ,成本价 30 元/包 , 销售价 58 元/包 ,已销售 700 包。

甲市质监局依据上述的调查结果,认定该批产品的货值为人民币 46400 元,违法所得人民币 19600 元。经 2005 9 月 9 日案审会集体审议,甲市质监局认定 A 业生产、销售不合格腊肠,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依据第五十条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2、处生产产品货值46400元两倍罚款计92800元;3、处以销售产品货值40600元两倍罚款计81200元。罚没款合计193600元。2005年9月12日,甲市质监局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并告知有听证的权利。该企业对告知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对处罚依据未提出异议,同时也不要求听证。2005年9月16日,甲市质监局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没有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问题:本案办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 甲市质监局不能以涉案腊肠不符合强制性标准GB2760为由,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理由如下:

1、腊肠中检出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

2、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未规定生产腊肠可以使用脱氢乙酸。

3、《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 :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十一)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 : 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4、《产品质量法》与《食品卫生法》关于标准适用的区别:

 《产品质量法》:违反标准规定的,必违法;标准未规定的,不违法(法无明文禁止不为过)。

 《食品卫生法》:标准规定范围内使用的——合法;标准未规定允许使用的——违法。

 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符合逻辑,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则不符合逻辑。

所以本案的处罚应适用《食品卫生法》,不能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案情

某县质监局对辖区内某食用油加工厂(简称甲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其正在生产标注另一食用油加工厂(简称乙企业)标识内容的花生油,产品执行标准标注为GB1534-2003《花生油》,甲、乙两企业均获得生产许可证。甲企业成品库房中存放有该批食用油成品2000件,货值18万元。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了乙企业委托生产的协议书,该协议称:乙企业委托甲企业生产标注乙企业产品标识的花生油5000瓶,全部原材料由甲企业提供,产品交由乙企业负责对外销售,乙企业支付甲企业委托生产费用每瓶75元。

据查,甲、乙企业双方均未将委托生产协议书报质监部门备案,该批食用油未交付乙企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抽检,发现该批食用油实际上是由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等调配制成的调和油,其中花生油成份仅占10%。对此,甲企业称是受乙企业口头委托而为,乙企业也承认了委托甲企业造假的事实。

某县质监局案审委员会审理本案时,对如何确定违法性质、违法主体及适用法律产生了分歧。

第一,本案应定性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还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呢?

部分案审委员会委员认为,该食用油的花生油成份仅占10%,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GB1534-2003《花生油》,本案应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的案审委员会委员则认为,本案中的产品,虽不是真正的花生油,但都是食用油,能满足烹调需要,而市场上花生油的销售价格要高于调和油,因此应将本案定性为以次充好。案审委员会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第二,本案造假的违法主体是甲企业,乙企业,还是甲、乙两家企业?又该如何处罚呢?

部分案审委员会委员认为,因为乙企业是委托人,是产品质量的责任人,所以应当认定乙企业为违法主体,并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乙企业;有的案审委员会委员则认为,本案甲、乙两家企业均存在故意造假的行为,应该按照“共犯”来处理,并分别依照《产品质量法》第50条处罚甲、乙两家企业。案审委员会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第三,本案甲、乙两家企业未按规定将委托生产协议书报质监部门备案的行为,应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还是依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处罚呢?经讨论,案审委员会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上述两部规章都明确规定,委托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协议书必须到质监部门备案,根据后法优先适用原则,应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经案审委员会审理,认定乙企业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32条的规定,按照第50条规定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以次充好食用油,没收所生产的食用油2000瓶,处罚款36万元。认定甲、乙两家企业分别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45条的规定,依据第117条规定对其分别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7日内到省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协议备案手续,处3万元罚款。

主要问题:1、本案应定性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还是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并简要分析。

答:●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两个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假”与“真” 产品的区别在于使用性能不同,或者特征、特性不同;

 “次”与“好”产品的区别在于档次、等级不同,或者所谓正品、新产品的零配件是否残缺、破旧,但产品的使用性能相同,特征、特性相同;

 “不合格”与“合格”产品的区别则多种多样,包括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是否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或明示的质量状况(包括明示的档次、等级),是否不具备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

●相对于“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而言,“以假充真”和“以次充好”是特别规定。

 GB1534-2003《花生油》规定的花生油并不含花生油以外的其他油。

 调和油和花生油何为档次高,何为档次低?

因产品不同而无从比较,价差非档次之异。

●本案应定性为“以假充真”。

2、本案违法主体是甲企业还是乙企业,并简要分析。

答:违法主体为甲企业和乙企业。

 一在幕前,一在幕后。

 主观有共同违法故意,客观有共同违法行为。

 从甲、乙企业法律关系的角度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委托加工行为如何确定法律责任主体问题的复函》(质检法函[2007]12号)的解释,确定甲、乙企业为违法主体。

关于委托加工行为如何确定法律责任主体问题的复函

(质检法函[2007]12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请求界定委托加工违法产品法律责任的函》(粤质监法函[2006]34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并标注委托企业厂名厂址对外销售的,委托企业应当承担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但不排除受委托企业的质量违约、无证生产的法律责任以及其他违法生产的责任。

此复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四、结论

 应定性为以假充真,对甲、乙企业同时给予处罚。

 对乙企业(幕后)的罚款为对甲企业(幕前)罚款的2至3倍,合计罚款不超过最高项,即不超过货值金额三倍。

论述题

一、 不需复验≠不能申请复检;

答:1、瓶装饮用纯净水国家标准(GB17323—1998)及饮用天然矿泉水国家标准(GB8537-1995)规定:微生物指标不符合要求,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需复验。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3、“复验”与“复检”的区别:

 “复验”——技术层面;

 “复检”——法律层面;

4、《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生产者对检验结果的异

议权和复检申请权是法定的,不能随意剥夺。

 如不能申请复检,则有“一棍子打死”之嫌。

5、申请“复检”有理、可行

 已检验的样品的微生物指标不能复现,故不需“复验”。

 但是,判定的是批次的产品,非单个样品。

 有留样,可复检。

 复检结论与原结论一致,申请者愿承担费用。

6、结论: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复检。

二、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质监部门应如何实施处罚。

答:1、执法办案的产品质量抽查是执法办案的一个程序,属于调查取证的一种手段,目的是对执法办案提供包括违法行为、违法情节等事实认定的依据,行政相对人是特定的。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为掌握产品质量状况,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行业产品质量,引导消费,为政府质量宏观决策提供信息,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而开展的监督检查,行政相对人并非特定的,而是某类产品的生产者。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重在整改。

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4、《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以及第二款规定的“处罚”,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5、不能仅凭抽查检验结果直接实施处罚(可以作为立案依据或者事实认定的证据 )。

执法稽查和政策法规

218、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答】 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19、什么情况下可以立案?

【答】(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5)其他需要立案的。

220、什么是现场处罚?

【答】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对违反计量、标准化、质量、特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注意: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能适用现场处罚。

221、什么是案件移送?

【答】 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到对该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

222、什么是重大影响案件?

【答】 引起国家领导、省领导、总局领导重视并作出批示的案件;中央媒体、省级主要媒体报道并关注的案件;在国际、国内对福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对严重影响我省产品在国际、国内销售的案件;危及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涉及面广的案件;其他经省局研究认定列为重大影响案件的案件。

223、什么是较大影响案件?

【答】 引起设区市领导、省局领导重视并作出批示的案件;省级媒体、市级主要报道并关注的案件;对当地形象产生负面影响的案件;对当地产品在国际、国内销售产生影响的案件;危及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涉及面较广但仅限在本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其他经设区市局研究认定列为较大影响案件的案件。

224、什么是案件“五不放过”?

【答】 案件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产品的源头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交司法机关没有移交的不放过;对支持或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而没有提出处理建议的不放过。

225、什么是区域性假冒伪劣问题?

【答】 在一个自然村或一个社区形成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1)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违法活动,家庭经营和企业法人经营形成30户以上规模,相同时间,生产加工同类产品或销售货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2)生产加工户以自然村或社区的规模分工协作,生产、加工的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低于60%。

226、什么是罚没物品?

【答】 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没收的产品、计量器具,用于生产、销售的原辅材料、半成品、零配件、生产工具、设备,以及产品标识、包装物、检验及检定印、证等物品。

227、哪些罚没物品应当监督销毁?

【答】 (1)不能作技术处理的或者技术处理后仍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2)属于国家明令淘汰并已禁止使用产品的物品;(3)失效、变质的物品;(4)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5)不能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的物品;(6)属于虚假的产品标识、标志和包装物的物品;(7)属于国家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8)伪造、盗用、盗卖检验及检定印、证的计量器具;(9)属于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物品。

228、哪些罚没物品应当及时监督销毁?

【答】 (1)易腐烂、变质的物品;(2)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3)无法进行保存的其他物品。

229、哪些罚没物品可以进行拍卖?

【答】 经检验或者鉴定,罚没物品符合下列要求的,可以进行拍卖:(1)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物品;(2)消除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印记和合格证明的物品;(3)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有回收利用价值的物品;(4)经计量检定合格或经测试、校准合格的计量器具。

230、什么是案件回避?

【答】 指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1、证据有哪几种?

【答】 经查证属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可以作为证据。

232、什么是强制执行?

【答】 对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33、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答】 下述三种情况可以申请强制执行:(1)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行政相对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3)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或者裁定生效的。

234、什么情况下可以结案?

【答】 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结案:(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3)免予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235、案件办理期限的规定如何?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3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注意:根据相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案件办理期限应区分以下四种情形:

1、关于作出处理决定的办理期限。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五天;需要继续延长的,需提前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

2、关于结案的办理期限。根据《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3、关于办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理期限。根据《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4、关于办理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案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办理期限。《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为十五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236、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法制?

【答】 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组成部分。所谓“质量技术监督法制”,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管理各项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的活动,具体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237、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必须严格遵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切实做到全面依法行政,自觉地将各项管理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238、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 在质量技术监督法规中,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三部法律,一个以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为基础,以及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规章所构成的法律体系,规范着质量技术监督领域的各项主要工作。

注意:除了《计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法》三部法律以外,涉及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律法规还有:

1、相关法律:《节约能源法》、《食品安全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安全生产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

2、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特别规定》、《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相关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4、其他相关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两高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行政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39、什么是行政执法?

【答】 行政执法有两种学说,即广义说和狭义说。就广义说而言,行政执法是就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总体而言的。因此,它包括了全部的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即包括中央政府的所有活动,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所有活动,其中有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就狭义说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就特定的具体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指狭义上的行政执法。

注意:(1)广义上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决策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以及执行法律和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2)狭义上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命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

(3)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执法,是指狭义上的行政执法,有时专指狭义行政执法其中的行政处罚。

240、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其特征是什么?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法定委托的组织,按照标准化、计量和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

其特征是:一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经法定委托的组织代表国家所施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者事采取某种行政措施的活动;三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地位不对等的行政法律关系;四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一般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与技术检验(检定)活动的有机结合。

241、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基本功能是什么?

【答】 行政执法程序,是为保证行政执法科学、公正、合理、合法而规定的条件、方式、方法和步骤。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功能就是限制乃至取消行政机关选择实现目的之手段的自由,将实现目的之手段规范化和制度化。

242、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执法程序执行人的主观随意性;二是保证选择效率最优的行政执法手段;三是维护和促进手段的正当性。

243、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法定的执法程序,在执法过程中所制作、发布的反映执法活动每个环节的有法律效力或者有法律意义的规范性文件。

244、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是什么?

【答】 行政执法文书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工具。行政机关在实施国家所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时,是通过行政执法文书表明管理者执行法律的意思的;二是行政执法文书是行政诉讼的有利证据。行政执法文书既是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也是行政机关进行答辩的有利证据。

245、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有:一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第一,对公民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第二,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第三,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公民和组织,也就是行政管理的对象。第四,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规定的程序。第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二是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公正原则一般要求一要防止偏听偏信,二要举行公平的听证。公开原则是指做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要向社会展示。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三是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是要求克服两种片面性,即片面强调处罚,或放纵违法行为);四是公民权利和法律救济原则。(该原则体现在《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46、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什么?

【答】 一是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是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综合执法),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三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即授权执法);四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规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即委托执法)。

247、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答】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

248、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哪些?

【答】 行政处罚的程序有:简易程序(即当场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49、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 当场处罚适用的条件:一是违法事实确凿;二是有法定依据;三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场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一是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表明身份;二是执法人员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说明理由、行政处罚依据,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三是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是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五是当场处罚的执行;六是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机关备案。

250、适用一般程序的范围是什么?

【答】 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范围:一是除应当场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案件;二是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行政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致使执法人员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

注意: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决定;告知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或者是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当告知相对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对陈述或者申辩进行审查、复核,对其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

251、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步骤?

【答】 听证程序适用的范围:主要是行政机关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听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是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五是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是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是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5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的行政处罚的规章有哪些?

【答】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行政执法程序和文书的部门规章有:《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审理工作规则》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

253、行政执法监督的含义是什么?

【答】 行政执法监督有两种:一是以行政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另一种则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行法律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考核、检查和评判。作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一定应该合法、合理。

254、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哪几种?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具体有以下几种:(1)报告制度:报告制度是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将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本部门、本地区实施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的规定;(2)备案制度:备案制度是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将本部门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执法工作制度以及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并接受其审查的规定;(3)申诉制度:申诉制度是关于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行政相对人的申诉、检举等,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规定;(4)统计制度:统计制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情况、执法案件办理情况、执法机构设备配备情况等按期进行统计并上报的规定;(5)检查制度:检查制度是关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部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或下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的规定。

255、什么是行政复议?

【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监督制度。通俗地讲,行政复议就是上级行政机关针对下级行政机关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行政管理纠纷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的一种行政活动。或者说是上级行政机关纠正下级行政机关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256、什么是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

【答】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该部门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的法制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决定的活动。

注意: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选择向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决定。

257、什么是行政许可?其特征是什么?

【答】 行政许可法将“行政许可”界定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 一是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即无许可;二是行政许可是管理性的行政行为。不具有管理性特征的行为,即使冠以审批、登记的名称,也不属于行政许可。比如婚姻登记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取得行政许可,表明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依法从事有关活动。

258、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259、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60、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61、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

262、哪些国家机关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263、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264、行政许可的申请方式有哪些?

【答】 行政许可申请主要是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265、在申请的过程中对行政机关的要求有哪些?

【答】 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公示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二是行政机关应当答复行政许可人的疑问。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并示范如何填写。四是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五是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

266、行政许可的听证程序规则有哪些?

【答】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申请人和已知的利害关系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必要时予以公告;二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是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是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是,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包括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后的意见及证据与理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的证据与理由等。听证笔录应由参加人审阅并签字。

267、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 (1)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为20天;(2)多个行政机关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期限为45天;(3)多层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下级行政机关审查期限为20天;(4)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是在做出决定后的10日内。

注意: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6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如何计算?

【答】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69、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期限的延长有哪些规定?

【答】 (1)法律、法规可以规定更长的审查期限;(2)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期限。一是延长期限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并且行政机关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二是要履行严格的内部报批手续。行政机关在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三是延长的期限应当短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期限为20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0日;期限为45日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

270、行政许可法规定哪些事项所需时间可作期限的扣除?

【答】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项主要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事项,这些活动所需时间。

271、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费用是怎么规定的?

【答】 (1)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2)收费法定原则。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实施某一行政许可或者对某一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收费的,才能收费。而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3)财政保障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收费入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7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擅自从事许可事项应如何承担责任?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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