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1、规范人们行为的手段不同
法律手段要有效用,主要靠“他律”,是靠外在的强制力来发挥作用。道德规范却不具有以国家权力作后盾的强制性。道德的实施是通过教育、舆论、习惯和传统对人们发生作用的,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地遵守这些社会规范的。
2、规范人们行为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法律本身的特点决定了法律在规范人的行为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程度上,有一定的局限性。道德对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范围要比法律调整的范围宽泛得多。一般说来,凡法律能够调整的领域,道德都可以调整,即使法律不能涉及调整的领域,道德也可以调整。
3、两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
法律一方面要受道德的制约,但另一方面法律也有助于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二、法治行政的特点
法治行政的核心涵义是法律高于行政。法治行政的特点有:
1、职权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优先。
4、依据法律。
5、职权与职责统一。
三、行政立法的含义和原则
1、立法的含义
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各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它除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依法制定法律这种特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外,还包含了由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有关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诸如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其他规范性决定、决议等活动。
2、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一般是指立法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将某些立法权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得依据授权法(含宪法)创制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这个定义是指一般情况而言,不包括某些国家的行政机关内部的再授权。
3、行政立法的原则
我国行政立法要求处处以人民权力和公民权利为重的原则,它包括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政治参与、以个人权利为重点和权利救济等含义。
在行政立法中,除了上述权利原则外,还需要注意的原则有:
1、依法立法原则。
2、民主立法原则。
3、科学立法原则。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的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其一般程序是:规划、起草、审查、决定、签署公布和备案。
五、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1、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的特征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基本特征有:
①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②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
③行政法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制定。
④行政法规具有法的效力。
(2)制定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
①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②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行政规章
(1)行政规章的特征。行政规章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规章简称规章,它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规章的基本特点有:①行政规章的制定主体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即前面所述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的机关;②行政规章的制定根据是法律、行政法级以及决定、命令的授权;③行政规章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制定;④行政规章具有法的属性。
(2)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3)地方规章。地方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六、依法行政
1、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内部监督和纠错的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复议由有行政复议权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
②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引起争议具体行政行为,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而引起。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④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
⑤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
(2)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原则;
②一级复议原则;
③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
④全面审查原则;
⑤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⑥复议不适用调解原则。
2、行政诉讼
所谓行政诉讼,就是公民或法人对行政机关或行政工作人员就违法行政行为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俗称“民告官”。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既涉及权力分立与制约的政治架构原则,也涉及人权保障的政治伦理原则。
3、行政赔偿
(1)行政赔偿的渊源
行政赔偿,也叫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是一种由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形式,实际上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相对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所谓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某种标准,国家只对符合此种标准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所谓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所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归责原则的具体体现。
①侵权行为主体;
②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③损害事实;
④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
(4)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的范围在法律上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能够引起赔偿责任的公务行为的范围,再者是指能够得到赔偿的实际损失的范围,即哪些损失能够获得赔偿,这是根据损害的性质而言的。行政赔偿的范围决定了国家承担责任的范围,相对人能够获得救济的范围,以及法院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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