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基础重难点辅导(2)
增值税
本章重点:掌握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本章难点:征税范围中的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问题
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我国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增值税是在刚刚改革开放后的1979年引进的,经过几年的试点于1984年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94年在对工商税制进行结构性改革和调整的同时对原有增值税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并以增值税改革为核心建立了新的流转税制格局。增值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也是最大的税种。
增值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般规定:销售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特殊项目 1.范围 特殊规定 特殊行为 其他征免范围
|
一般纳税人(17%、13%) 简易 2.纳税人及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6%、4%) 计算
内
容
概 一般纳税人: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要
3.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征收率
进口代征
进出口的计算
出口免(退)规定
4.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增值税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逐环节征收但无重复征税。
1.按增值额计算方法不同又可以分为:
消费型增值税:收入总额-外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金额
收入型增值税:收入总额-外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生产型增值税:收入总额-外购流动资产金额(只解决了部分重复征税问题)
2.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的 直接计算法(基本未采用)
计算方法 间接计算法→扣税法
扣税法 → 销售收入×税率-外购项目已纳税金
↓ ↓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同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3.税率的设计:简化、中性的原则
增值说要体现普遍征收的原则,主要目的是取得财政收入,不是对某些货物的特殊调节,不同于消费税,所以,税率设计要贯彻简化原则,一般也就有1—3个税率。
二、征税范围(自产自用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兼营是重点难点)
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货物:销售、进口货物(不包括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
(3)自产自用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的行为:8种视同销售要熟练掌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
对上述8种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大量流失:二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平衡税负;三是商品经济的特点决定的。
例如:服装厂购进布料加工服装,将一批服装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又将一批服装捐赠给福利院或用来发给职工,均应作销售处理,按市场价格计算销项税。购进布料支付的进项税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将购进的布料或服装发给职工作为集体福利,则进项税不得抵扣。
钢厂生产钢材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视同销售(平衡税负)。
如果购进钢材用于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无重复征税)。
发生视同销售时如何计算销项税额?
有同类商品售价按同类售价计算;
无同类商品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如何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金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因为消费税是价内税,所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如果消费税是定额税,用第一个公式组价;
如果消费税是比率税,用第二个公式组价。
假设上例中:服装厂自制的一批服装售价为每件120元(不含税出厂价),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100件。这100件服装应作为销售处理:
计税价格=120×100=12000(元)
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如果生产一批特制服装,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只知道每件成本50元,成本利润率10%,生产了100件赠送给某运动队。同样要做销售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50×(1+10%)=55(元)
销项税额=55×100×17%=935(元)
三、 6% 4%
税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卖方的销项税就是买方的进项税)
↓ ↓
销售额×税率 凭票抵扣(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
计算抵扣(无专用发票)
不得抵扣
进项转出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算:
1.计算销项税额应注意的问题:
如果只知道含税价,要先将价税分离,计算出不含税价,再计算销项税额。 不含税价=含税价÷(1+增值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税率以销售的货物为准,不要考虑进项税率。 例如:购进钢材生产农机用于销售,农机适用税率13%,钢材适用税率17%,换算农机的不含税价时,应该是:农机的含税价÷(1+13%) |
↓
(1)不含税价 →
价外收入要先价税分离再计算销项税额。例如:单独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不再返还时,包装物押金就相当于包装物的零售价款,所以必需想价税分离计算出不含税价格然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2)价外收入的处理→
①折扣销售(商品折扣)和销售折扣(现金折扣)确认销售额的区别: 折扣销售即商品打折出售的情况下,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的,按折扣后的价款计算销项税额;另开发票的,要按全价计算销项税额。另开发票是指全额开票后,另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虽然真实反映了卖方的收入情况,但买方拿到的是一张全额发票,结果,卖方按折扣后的价款计算了销项税额,买方却按全额抵扣了进项税额,同一批货物在一次交易中,进、销项税额不等,这是不允许的。所以只要另开发票的,无论财务如何处理,一律按照全价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折扣是因为提前支付货款而对买方给予的回报,是卖方的一种融资行为。少收取的部分,列入财务费用,相当于利息支出。企业提前取得的货币资金付出的代价应由企业自身承担,不能减少国家的税款,所以应按原价计算销项税额。 ②以旧换新销售方式下,取得的价款实际一部分是货币资金,一部分是实物,所以真实的销售价款是两者之和,不能扣除旧货价格。 ③销售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的处理,要清楚以下几个要点: ——什么情况下完税?符合以下三条的免税:确实是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列入固定资产目录管理的;售价低于原值的(如果售价高于原值则应征税)。 ——如何征?按4%在减半征收,不再区分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旧机动车问题。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出售旧机动车,不是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的固定资产,而是一般旧货,所以无论售价高低,一律按4%再减半征收。
(3)特殊方式下 →
销售额的确定
例如:假设某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售一批旧设备,九成新,原价100万元,因市场缺货,所以按110万元售出。
应缴纳的增值税=110÷1.04×4%×50%=2.12(万元)
这个企业又出售了一些旧办公桌(非固定资产的旧货)取得收入2080元,因为不属于固定资产,所以不考虑售价高低,一律按4%减半征收。
应缴纳的增值税=2080÷1.04×4%×50%=40(元)
所以应注意:出售旧固定资产与出售其他旧货的处理方法不同。
确定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还要注意“时间”的限定。 本期应计算的销项税拖至下期缴纳,说明企业占压了税款(国家资金),影响了本期的财政收入,这是违反规定的;但本应下一个纳税期缴纳的税款提前到本期缴纳,又会影响企业的资金运转,货币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纳税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滞后。征纳双方的利益都应该保护。应准确纳税。发生了纳税义务就要计税;没有发生纳税义务就不计税。所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就是销项税“当期”的时间规定。
(4)“当期”的时间限定
2.抵扣进项税应注意的问题
(1) 专用发票认证相符
(2) 计算抵扣的三种情况:
购进免税农产品100万元 13% → 进项抵扣
按13%的税率计算抵扣 87% →计入产品成本
支付运费100万元 7%→进项抵扣
按7%的税率计算抵扣 93%→计入产品成本
购进免税废旧物资100万元 10% →进项抵扣
按10%的税率计算抵扣
90% →计入产品成本
为什么讲这些,与后面的进项转出有关。
(3)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税控收款机、防伪税控通用设备除外)
不存在重复征税的情况,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
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或填写不实的专用发票。
未经认证或认证不符的专用发票或填写不实的专用发票
(4) 进项转出
冲减应抵扣的进项税额。
例1:
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月份发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50万元。本月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9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40万元:适用17%税率的30万元;适用13%税率的10万元。
应抵减的进项税金:30×17%+10×13%=6.4(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50-6.4=43.6(万元)
例2:
上述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90万元。其中原材料成本40万元,原材料成本中又含有10万元的运费。
应抵减的进项税金:
原材料部分:(40-10)×17%=5.1(万元)
运费部分:10÷(1-7%)×7%=0.75(万元)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金:50-(5.1+0.75)=44.15(万元)
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开出的是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要换票扣除。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
重点解决什么是混合销售、什么是兼营、各缴什么税、怎么算的问题。
两种行为会区分,税额计算要准确。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中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的两种经营行为,两种经营行为存在从属关系,营业税的经营活动为增值税经营活动服务,向同一方收取。
缴什么税?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营业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怎么计算:销售额是全部销售收入的合计,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的合计。
兼营:指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销售,又从事营业税范围的劳务活动。两种经营行为互不相干,分别向两方收取收入。
缴什么税?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缴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例3:
某电冰箱厂(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电冰箱取得不含税收入800万元,用本厂汽车运输,向买方另收取运费3万元,装卸费0.51万元。
本月购入原材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36万元,购进水电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5.12万元,车队购进汽油、零配件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4.2万元。购进汽车修理用小工具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0.06万元。专用发票均认证相符。增值税计算如下:
销项税款=[800+(3+0.51)÷1.17]×17%=136.51(万元)
进项税额=(36+5.12+4.2)=45.32(万元)
应纳增值税=136.51-45.32=91.19(万元)
例4:
某汽车制造厂(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汽车,同时经营汽车出租业务,分别核算。
本月销售汽车取得不含税收入1600万元,出租汽车收取租金70万元。购进原材料等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109万元。专用发票均认证相符。上月购进原料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金50万元,该发票本月通过认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分析:生产企业兼营出租业务,分别核算,应分别计税;
上月取得的专用发票,本月认证通过,应在本月扣除。
应纳增值税=1600×17%-109-50=113(万元)
应纳营业税=70×5%=3.5(万元)
如果没有分别核算,但能分清租金收入,租金收入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一并计算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1600×17%+70÷1.17×17%-109-50=123.17(万元)
(三)进出口环节的税务处理
1. 进口环节海关代征增值税
为什么买方纳税?为了平衡税负,财政资金不流失。
计税依据为组成的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完税价格×(1+关税税率)+消费税金
代征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率
注意计税价格的确定。其中完税价格是货物的成交价与运至我国卸货口岸起卸前发生的运保费、其他杂项费用之合计数,但不包括关税,更不包括卸货口岸至进口商所在地的运杂费。
2. 出口环节退(免)增值税
(1)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
免:是指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
抵:用允许抵扣的进项税抵减内销环节的销项税
退:未抵扣完的进项税给予部分或全部退税
(2) 外贸单位出口退(免)税:购进金额×退税率
出口退增值税和外销价格无关。
例5:
某进出口公司(一般纳税人)本月进口A货物,完税价为108万元,进口B 货物完税价为450万元(关税率均为5%、增值税率17%、B货物消费税率10%)。出口C 货物离岸价为2000万元。购进C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1500万元、255万元。C货物适用的退税率为15%。税务处理如下:
1.进口环节代征增值:
A货物:108×(1+5%)×17%=19.28(万元)
B货物:450×(1+5%)÷(1-10%)×17%=89.25(万元)
2. 出口退增值税:退税额=1500×15%=225(万元)
例6:
某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的政策。本月出口A货物,离岸价格为1000万元人民币。内销A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80万元、内销B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购进原材料支付税金170.6万元、购进包装物支付税金3.4万元,均取得专用发票。购进零配件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97万元。购销货物中支付的运费共40万元、建设基金3万元,取得铁路运输发票。购进免税废旧物资支付货款30万元,取得发票。专用发票认证相符。
A、B 货物均适用17%的增值税率、A货物出口退税率为11%。
出口退税的计算如下:
(1)内销销项税=(180+140)×17%=54.4(万元)
(2)全部进项税=170.6+3.4+(40+3)×7%+30×10%=180.01(万元)
(3)不得抵退的税额=1000×(17%-11%)=60(万元)(计入出口产品成本)
(4)应纳税额=54.4-(180.01-60)=-65.61(万元)
(5)免抵退税总额=1000×11%=110(万元)(为当期退税最高限)
当期退增值税:65.61万元
假设上题中,应纳税额为-165.61万元,免抵退总额不变,仍为110万元,则当期退税110万元。未退完的部分为55.61万元,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利用免、抵、退政策计算退税额时,注意把销项税、进项税的有关知识结合进去。例如折扣销售、销售折扣、以物易物、自产自用等,在不同销售方式下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金。进项税中即有凭票抵扣的税金,又有需要通过计算的税金,有允许抵扣的税金,又有不允许抵扣的税金,甚至还会有进项转出等等,实际业务不会很单一,要会运用相关的知识进行计算,处理实际业务。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税额计算的影响
根据结算方式的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为: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货款的当天;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于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6.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制度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后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发生了纳税义务就要计算销项税额。既不要提前,也不能滞后。
例7:
某企业经营活动如下:
(1)1月份售出货物取得货款100万元,发出货物1/2,另1/2货物2月发出;
(2)3月份售出货物300万元,10日办好银行托收手续,货已发出,款未到;
3月份销售另一批货物50万元,25日预收货款20万元,4月5日将货发出;
(3)4月份售出货物一批,合同约定本月应收货款60万元,下月应收货款20万元,款付清后发货。对方均未按时付款,拖至7月付款30万元,8月付款50万元,8月将货发出;
(4)2月份曾发出一批60万元的货物,委托一商厦代销,4月收到代销清单上注明的货款40万元。
以上均为不含税货款,适用17%的税率,如何确认各月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分析:
(1)1月份:100万元,直接收款销售方式,不考虑是否发货。
销项税额=100×17%=17(万元)
(2)2月份:
(3)3月份:300万元,销项税额=300×17%=51(万元)
预收货款售出的50万元货物当月未发货不计税。
(4)4月份:50+60+40=150万元,销项税额=150×17%=25.5(万元)
(5)5月份:20万元,销项税额=20×17%=3.4(万元)
以上业务有的按收款日确定,有的按发货日确定,有的按合同日确定,总之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在进项税一定的情况下,销项税计算是否及时准确,符合税法规定,直接影响到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增值税和其他税种的关系
1. 与消费税在出厂环节、进口环节重叠征收
仅限于14类应税消费品。
2. 与营业税平行征收
两大征税范围,不重叠、不交叉、不同行为征不同税,同一纳税人有可能缴纳两种税。
3.与资源税在出厂环节重叠征收
仅限于应税资源产品,而且仅限于出厂环节。
4. 与关税在进口环节密切相关
关税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
5.与企业所得税有时有关
增值税是价外税,对企业所得税没影响。
增值税是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会增加企业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并入所得,计征所得税(有专门指定用途的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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